一带一路中意大利商标授权制度
1.可注册及不可注册的商标类型
1.1可注册的商标类型:图形商标;文字商标(包含人名、设计、字母、数字);声音商标;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等
1.2不可注册的商标类型:气味商标、证明商标、保证商标
2.商品分类依据及对商品描述的要求
基于第11版尼斯商品分类表的当地特色分类方式,可以接受尼斯分类表中各个类别的标题;可以接受尼斯分类表中各个类别的标题中的商品/服务。
3.商品类似的判断标准
一般而言,如果商品/服务在相同的类别中,则他们被认为是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或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性质。在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时会考虑它们的使用方式、贸易渠道、预期目的、消费群体、市场竞争、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务是否具有互补性。
4.商标审理相关的法律规定
4.1绝对理由:
4.1.1未经肖像人同意,或者在肖像人死亡后,未经其配偶和子女的同意,不得将人物肖像注册为商标。如果肖像人没有活着的配偶或子女,则由其父母或其他后代的同意。如果没有活着的父母或其他后代,则由四代以内的其他亲属的同意;
4.1.2除申请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名字可以注册为商标,只要其使用不会损害有权使用这些名字的人的声誉,信誉或尊严。但是,意大利专利商标局有权根据《工业产权法典》第8条第1款的规定,对注册设立条件。在任何情况下,注册均不得阻止有权使用该名称的人在其选择的企业中使用该注册。
4.1.3如果以下内容为公众熟知,则只能由有资格的人或经该人或第8条第1款中指明的人的同意注册或用作商标:人的姓名,在艺术,文学,科学,政治或体育,事件的名称和缩写以及不具有经济目的的实体和协会的名称和缩写,以及它们的特征性标志;
4.1.4仅由以下形状组成的标志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由商品本质所形成的形状;获得技术成果所需的形状;赋予产品实质价值的形状;
4.1.5现有国际公约在其中所述的情况和条件下审议的徽章和其他标志,以及包含符合公共利益的符号,标志和徽章的标志,除非获得有关当局的同意,否则不得将其注册为商标;
4.1.6 如果商标中包含具有政治意义或极具象征意义的文字,图形或标志,或包含纹章元素,则在注册之前,意大利专利商标局应将商标的副本以及相关的其他必要信息发送给适当的公共机构,以按照第10条第2款第4段的规定征求意见;
4.1.7在怀疑商标可能违反法律,公共政策或公认的道德原则的所有情况下,意大利专利商标局均可按照第10条第2款的规定行事;
4.1.8如果有关或适当的机构(根据第2和第3款)对商标注册表示反对,意大利专利商标局应拒绝该申请;
4.1.9缺乏鲜明特征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包括:
仅由已成为当前语言或行业惯例中的常用符号的标志组成的商标;
仅由商品或服务的一般标识或引用它们的描述性标识组成的标识,例如可能在贸易中用于指定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预期目的,价值,产地或生产时间的标志,或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
尽管有13条第1款的规定,但由于已经使用过标志,因此在注册申请之前已经具有鲜明特征的标志可以注册为商标。
如果在提出申请或要求无效之前,由于所使用的商标所指的标志具有鲜明的特征,则不得宣布商标为无效。
如果商标由于其所有者未使用而被撤销,或已成为该产品或服务在贸易中的通用名称,或者已失去其独特性,则该商标被撤销。
4.1.10以下内容不得注册为商标:
违反法律,公共政策或公认的公共道德原则的标志;
可能会误导公众的标志,尤其是在商品或服务的地理起源,性质或质量方面;
侵犯他人的版权或工业产权或其他第三方的专有权的标志。
由于商标所有者或在其同意下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方式和背景而引起对公众的误导,尤其是关于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产地的误导或为其注册的服务;
商标违反法律,公共政策或公认的道德原则;
由于商标所有者遗漏了有关集体商标使用的监管规定所规定的文件。
4.2相对理由(注册申请阶段不对相对性理由进行审查):
4.2.1如果自申请日起,下列任何一项适用,则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与已经被称为商标的标志或与他人制造的,投放市场的或由他人为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独特标志相同或相似,商标之间的相似性以及商品或服务之间的标识或相似性,可能会引起公众的混淆,这也可能包括两个标志相关联的可能性。根据1967年7月14日斯德哥尔摩文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并由1976年4月28日第424号法律批准,该商标也被认为是众所周知的。当该标志的先前使用不会带来声誉或纯粹的本地声誉时,不会造成缺乏新颖性,但是在先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该商标范围内继续将其商标用于广告目的。尽管商标本身已注册,但当地流通限制。申请人或其转让人先前使用该标志并不妨碍注册;
与经济活动中使用的公司名称,业务标志或业务名称,标志或域名相同或相似,或与他人采用的另一个独特标志相同或相似。同一商标注册人所进行的商业活动与该商标所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之间的同一性或相似性,公众可能会产生混淆,这也可能包括两个标志之间的关联。如果以前没有使用过商标,也未带来声誉或纯粹的本地声誉,则不会造成新颖性不足。申请人或其转让人先前对商标的使用不构成注册的障碍;
与其他国家已经在该国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或者与由于优先权而在较早日期提出的申请或在较早日期起具有效力的在同一国家/地区生效的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似。
在较早日期提出的申请或由于优先权而从较早日期起生效的商标与该国其他人已经在该国注册的商标或在该国有效的商标相同或相似、或有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由于标志之间的同一性或相似性以及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同一性或相似性而引起公众的混淆。
在较早日期提出申请或由于优先权或有效的优先权要求而从较早日期生效的商标与该国其他人已经在该国注册的商标或在该国有效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在先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即使不是相似商品)在欧共体或在该国家/地区具有声誉,以及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使用较晚的商标将不公平地利用或损害较早商标的独特性或声誉。
商标存在上述各项中规定的条件,则即使是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商标也与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已经众所周知的商标相同或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