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侵权
知识产权的侵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损害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有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直接侵权主要表现为对知识产权客体的擅自使用。间接侵权并非是直接作用于知识产品本身,而往往是擅自行使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侵权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是客观行为。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不反映行为人追求的直接目的。侵权行为因符合法定事实要件而成立。
与侵害有形财产所有权行为相比较,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侵权的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侵害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往往直接作用于客体物本身,主要表现为侵占、妨害和毁损。而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剽窃、篡改和仿冒,其施加影响的对象是作者、创造者的思想内容或思想表现形式,与知识产品的物化载体无关。
(2)侵害行为的高度技术性。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与具有智力创造性特征的知识产品的利用相联系,往往有相当程度的“技术含量”。该类侵权一般要凭借相应的技术手段,因而较之有形财产权侵害更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并由此增加侵权损害中因果关系的证明难度。
(3)侵害范围的广泛性。由于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和公开性特征,合法使用与侵权使用通常在同一时空条件下产生。在知识产品利用极为便利的条件下,使用行为极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且受侵害的对象往往不是某一单项权利。
(4)侵害类型的多样性。在立法上,侵害知识产权有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之分,法律对此规定有不同的过错条件处罚标准。所谓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侵权,但其行为帮助和导致了直接侵权的发生,因而对知识产权所有人造成了损害。间接侵权人与直接侵权行为人一起构成共同侵权。可见,在侵权损害方面,知识产权法较之一般财产权法的规定更为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