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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美之间的高技术专利战
    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在高技术领域里,美国发起了一系列针对日本企业的专利战。1983年5月,美国ECD能量转换设备公司向新泽西州联邦地方法院起诉日本松下电器产业公司,指控松下公司开发的“可重写式大容量光盘”侵犯了ECD公司的半导体开关元件专利权,要求禁止松下公司制造、销售、展览该产品,并要求赔偿损失。在法庭上,松下公司矢口否认侵犯了ECD公司的专利权。最后,法院判决:(1)禁止松下公司在美国制造和销售“可重写式大容量光盘”产品;(2)松下公司向ECD公司支付300万美元的补偿费。松下公司的败诉使日本的日立制作所、旭化成工业公司等企业不得不屈服于ECD公司的专利攻势,相继与ECD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1984年,美国科宁·格拉斯·沃克斯公司(简称“科宁公司”)于3月和12月分别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rrc)和纽约联邦地方法院起诉日本制造光导纤维的头号厂家住友电工公司,指控其生产并向美国出口的光导纤维侵犯了科宁公司有关光导纤维结构和光导纤维组制造方法的专利权。后来,1TC和法院均判住友公司侵权。1989年11月,住友公司与科宁公司达成和解,由住友公司向科宁公司支付2500万美元的和解金。

    1984年10月,ITC根据美国阿莱德公司的指控,判决新日铁、日立金属、TDK三家日本公司侵犯了阿莱德公司有关非结晶金属制造方法的专利权,禁止进口这三家公司的非结晶合金。接着,阿莱德公司又以专利为武器,迫使新日铁等公司每年支付2300万美元的专利使用费以换取在日本国内的销售市场。

    1986年初,美国得克萨斯仪器公司(简称TI公司)向ITC起诉,指控日本的富±通、东芝等8家公司侵犯了其有关半导体的专利权。后来,富士通、东芝、三菱、松下、夏普等公司被迫与TI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专利许可合同,耵公司每年因此而取得了数亿美元的专利使用费。该许可合同于1991年到期后,TI公司又针对日本半导体企业,要求大幅度提高专利使用费,由原来占产值的3%提高到10%。日立、理光、东芝、夏普、松下等公司被迫接受TI公司的这一要求,付出了数亿美元的专利使用费。只有日本第一大计算机生产厂家富±通公司认为这一要求无理而拒付使用费,于是TI公司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起诉富士通公司。目前,尚未见到有关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

    1987年4月,美国Honeywell公司(简称HW公司)向明尼苏达州地方法院起诉日本美能达照相机公司,指控美能达公司生产的照相机侵犯了其有关自动对焦技术的专利权。经过近5年的诉讼,于1992年3月双方达成协议,由美能达公司一次性支付给HW公司1.275亿美元的和解金,其中包括9635万美元的赔偿费及I-IW公司的律师费用等。5个月后,I-IW公司又对尼康、佳能等5家日本照相机厂商提起诉讼,迫使这些公司支付了1.241亿美元的和解金作为1986年3月到1992年3月间使用I-IW公司有关自动对焦技术专利的费用,并且规定专利使用费一直要支付到1995年3月为止。HW公司还声称要对日本摄像机制造商采取同样的行动。据估计,HW公司最终可以从其自动对焦技术专利中取得10多亿美元的专利使用费。

    1987年8月,美国詹纳特克公司向日本大阪地方法院起诉日本东洋纺公司,指控东洋纺公司生产的血栓溶剂药品侵犯了其有关治疗心肌梗塞特效药血栓溶剂专利权。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禁止日本东洋纺公司继续制造、销售血栓溶剂新药。

    1992年。美国洛拉尔一仙童公司起诉日本的索尼、松下、夏普、佳能、东芝、日本电气等公司侵犯了它的被称为“电子眼”的电荷耦合器专利权,声称侵权造成的损失达数十亿美元,要求上述公司支付其产品销售额的10%作为专利使用费。

    这一场接一场的高技术专利战,只是近年来公开披露的上百起日美高技术专利战的几个片段。另外还有数百起的专利战是在悄悄地进行的,通常是由日本企业向美国企业支付赔偿金和解了事。

    那么,为何近年来美国企业以专利为武器,在高技术领域对日本企业接连“大打出手”,而日本企业又只好“委曲求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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