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出被告所利用的原告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被告有时即使利用了原告的作品,但如果该作品是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那么侵犯著作权之说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如果能确认原告的作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就可以不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
1.某些外国人的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外国人的作品如果不是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而且该外国人所属国同中国既没有签订著作权协议又没有共同参加国际著作权条约,那么该外国人的作品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2.著作权保护期已届满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或者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如果原告的作品已超过上述保护期,则该作品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该法保护。因此,如果原告的作品属于这种情况,被告为了研究、批判等目的而利用该作品,不构成侵犯著作权行为。
4.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在我国,这类客体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等官方文件,时事新闻,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利用这类客体一般不构成侵犯著作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