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场监管发布2020年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涉及多个商标侵权
来源:齐鲁壹点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违法案件。现公布一批2020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销售侵犯“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案
2020年1月31日,乳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飘安”牌口罩涉嫌商标侵权。经河南省长垣县市场监管局协查和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辨认,当事人销售的口罩侵犯了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销售侵犯“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3万元。
案例二: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生物聚合酶案
2020年6月10日,荣成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某公司生产的生物聚合酶(5kg/袋)的产品标签中有“鑫翊宸”商标注册标记。经查询,该商标注册人为天津鑫翊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鑫翊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授权该公司使用“鑫翊宸”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鑫翊宸”商标的行为,侵犯了“鑫翊宸”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商标侵权的30袋生物聚合酶(5kg/袋),罚款20160元。
案例三:“集线轮和鱼线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威海某A渔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获得名称为“集线轮和鱼线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921034524.7。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威海市某B渔具有限公司生产的“暴丸”品牌鱼线轮产品涉嫌侵犯其“集线轮和鱼线轮”实用新型专利权,并于2020年5月向威海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经审理,被请求人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其生产的“暴丸”鱼线轮的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对请求人专利权(ZL201921034524.7)的侵犯,驳回请求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
案例四:“鱼竿”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0年7月30日,李某就其“鱼竿”(专利号:ZL201730118193.5)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请求认定环翠区某经营部的外观设计专利侵犯了其专利。经审理,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与涉案外观专利外观轮廓基本相同,外观高度近似。被控侵权鱼竿的外观形状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认定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案例五:“鹿角巷”商标侵权案
2020年1月28日,环翠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付某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从事饮品经营。经查,当事人未经“鹿角巷”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与“鹿角巷”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从事饮品经营。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4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