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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统一的跨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建立
    1993年12月,欧共体委员会正式通过了《共同体商标条例》(Regulation on the TradeMark),并于1994年2月实施。依该条例的规定,欧共体将建立统一的商标注册制度。一件商标只要经位于西班牙阿利坎特(Alicante)的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The Officefor the Harmonization of t}le Internal Market)核准注册,就成为共同体商标,可以在整个欧共体范围内有效。而且,只有使用于整个共同体的商标,才能予以注册、转让、放弃或作为撤销所有权人的权利或宣布无效决定的对象。从1996年1月1 日起,共同体商标开始接受申请,在1年的时间里,就有45 000件商标注册申请案,而且申请量还在以每周递增500件的数量增长。

    与此同时,各成员国的商标制度照常运行。这样在欧盟就有两种商标权,一种是依《共同体商标条例》申请并获授权的“共同体商标”,另一种是依各成员国《商标法》申请并获授权的成员国“国内商标”。欧盟设置了一系列的机制来协调管理这两种商标权。

    尽管建立欧盟单一的商标体系来取代各国的国内商标体系是欧盟商标法制建设的最终目标,但是这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有可能实现,而且目前也无必要一步到位完全统一成员国的《商标法》。因此,可以预见,欧盟现今这种复式的商标体系将在长时期内存在,各制度间业已建立的协调机制,也将使得不同的商标制度和平共处,互为补充,共同推动欧洲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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