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专有性受到合理限制
的确,作者的著作权是专有的,非经权利人的授权,他人一般不得随意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另一方面,著作权的内容又十分广泛,包括发表、署名、修改、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视电影、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面的权利。但是,为使著作权的保护适应于促进科学文化发展的目的,法律在授予作者专有权利的同时,往往又对著作权(主要是财产权)的专有性进行一定的限制。尽管由于各国社会制度、经济基础、科学文化发展程度及历史传统的不同,这种限制也有宽有严,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著作权不保护抽象的思想、观点、单纯的事实等,只保护其表达形式
对于同一思想、观点、事实等,不同的作者可以创作出不同表现形式的作品,而且只要是各自独立创作的,均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一位作者以某一思想、观点或事实等为主题,创作出一部作品,从而取得著作权,但其不能因此而阻止其他作者就同一主题进行创作。例如,以著作权立法的必要性为主题,一位著作权工作者创作出一篇作品,从著作权的社会作用方面论证了这一主题,但他无论如何不能因此而阻止一位法官针对出现的大量著作权纠纷又无法可依的情况来说明这一主题而创作另一篇作品。
由于著作权不保护抽象的思想、观点、单纯的事实等,因而作者也无权阻止他人利用其作品中所阐述的思想、观点和所披露的事实。例如,有一篇介绍汽车驾驶知识的作品,他人按照该作品中介绍的方法驾驶汽车,绝对没有侵犯该作品的著作权。这样,虽然保护作品的著作权,但并没有阻碍知识的传播和利用。
2.著作权的客体是有严格限制的
各国在制定著作权法时,对著作权客体的范围都是经过慎重考虑的,而不是笼统地保护一切作品,以利于科学文化的发展。我国的《著作权法》也反映了这一点,如在第3条具体规定了该法所保护的作品范围,而且为了明确起见,第5条还特别强调了不适用该法保护的内容,即“(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此外,该法第4条还指出:“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3.著作权受时同性和地域性的限制
时间性的限制主要是针对作者的财产权利而言的。按多数国家的规定,作者的人身权利是没有期限的。
纵观各国的著作权保护,除牛津、剑桥等大学的某些教科书具有永久著作权外,对于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其著作权均受时间的限制,一般为作者终生加死后若干年(大多数为50年,如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就是如此),最长的是象牙海岸规定的作者终生加死后99年。
然而,不论著作权保护期有多长,它总是会到期的。期满后,作者的著作权终止,该作品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而不必取得他人的同意,也不用支付报酬。
著作权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地域性,即一个国家的法律给予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仅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在别的国家则不发生效力。因此,一个国家的著作权法首先是保护本国作者的作品,其次才是有条件地保护外国人的作品。如果不满足规定的条件,外国人的作品是不能得到保护的,本国人可自由使用这些作品而不必征得同意,也不必付酬。按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这些条件包括: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但该外国人所属国同中国签订了双边保护著作权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保护著作权国际公约。
总之。由于著作权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使其专有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4.著作权制度中存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况
著作权制度一方面要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授予其专有权,另一方面,为了达到能够促进科学文化发展的目的,又必须在发展科学文化的社会整体利益与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之间作出某种平衡,即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者也不必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这就是所谓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使用取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必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也不必支付报酬。例如为了个人学习或研究,为了教学目的、科学研究、新闻报道等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就属合理使用。不过,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具体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况。
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取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但要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35条、第37条和第40条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即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者进行营业性演出、录音制作者制作录音制品、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要按规定支付报酬。不过,“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在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中,还有“强制许可”的规定。即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在一定期限内,著作权人拒绝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时,打算利用该作品者可向法律规定的机关提出申请,取得批准后使用该作品。两个主要的保护著作权国际公约即《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中关于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优惠待遇方面就是允许发展中国家在较宽的条件下颁发翻译权强制许可证和复制权强制许可证。不过,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强制许可。
总之,法律在保护作者著作权的同时,又对其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以保证作者在行使其专有权利时,不会阻碍知识的传播和科学文化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