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插画作品引发争议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因认为上海呈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呈宝网络科技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随身画”刊登的名为《跟国宝熊猫怼上的插画师》一文(下称涉案文章)中使用了《滚滚夜宴图》等29幅绘画作品(下称涉案绘画作品)的行为,涉嫌侵犯北京鹿之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鹿之梦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鹿之梦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鹿之梦公司合法获得涉案绘画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呈宝网络科技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侵犯了鹿之梦公司就涉案绘画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须赔偿鹿之梦公司经济损失2万余元。
2020年,鹿之梦公司偶然间发现,在名称为“随身画”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名为《跟国宝熊猫怼上的插画师》的图文一篇,其中包含了29幅图片,该微信公众账号的运营主体为呈宝网络科技公司。鹿之梦公司认为呈宝网络科技公司发布的29幅图片中有28张图片涉嫌侵犯鹿之梦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沟通未果后,鹿之梦公司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呈宝网络科技公司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呈宝网络科技公司立即删除涉案绘画作品,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鹿之梦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
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为,涉案文章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绘画作品,且该侵权行为延续至鹿之梦公司取得授权后,侵害了鹿之梦公司对涉案绘画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呈宝网络科技公司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并赔偿鹿之梦公司经济损失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呈宝网络科技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呈宝网络科技公司的上诉理由为:在鹿之梦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损失的前提下,一审法院酌定赔偿额2万余元于法无据。且在编号为(2020)京0491民初17303的同类案件判决中,涉案画作20幅的判赔金额仅8000元。退一步说,即便存在损失,一审法院酌定的金额过高。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赔偿数额是否不当问题上,二审法院认为,鹿之梦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系列作品的创作成本、独创性、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作品的类型、传播的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数额合理,并无不当,对此予以确认。关于呈宝网络科技公司提交的另案判决中的涉案作品的数量及具体使用方式与本案均不一致,不足以证明呈宝网络科技公司所主张的“本案判赔金额过高”。因此,呈宝网络科技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呈宝网络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