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产生前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存在问题
在TRIPS协议产生之前,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已经主持制定了许多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尽管这些国际公约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其固有的缺点和弱点也是明显的,从而引起许多国家的强烈不满。这些缺点和弱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有些条约的成员国参差不齐,其法律约束力缺乏普遍性。如《商标注册的马德里协定》,其成员只有几十个,而《集成电路布图知识产权条约》虽然在1989年就已制定,但一直未能生效;
2.有些条约的参加国虽然很多,但其内容只是定义权利,而缺少保证权利实施的国内措施,它们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调方面仅提出国民待遇和少数软性规则约束,没能提出带有强制性的、普遍的合理保护标准。如《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就属此种情况。
3.许多国际公约订立的时间较早,难以对新的发明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生物技术、计算机软件等起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作用,而各国在法律和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不一,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差异很大,这已造成了一些国家之问的紧张局势。所以这些国家也特别希望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4.世界知识产权缺乏有效的权力,确保各国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义务,也不能有效及时地解决各国之间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