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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玛索”VS“圣红”,俩辣椒打起来了!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芯片被认为是当前信息社会的基石,而在农业领域,种子被形象地比喻为农业的芯片,对于现代农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也正是因此,关于植物新品种权的案件近年来也逐渐增多。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关于辣椒的植物新品种权案,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先正达种苗(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先正达北京公司)认为被告北京博收种子有限公司(下称博收公司)、寿光市绿鼎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绿鼎硕公司)生产销售“圣红”辣椒的行为侵犯其对“玛索”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提出了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索赔300万元的诉讼请求。

      辣椒“撞脸”闹上法庭

      据了解,先正达北京公司的母公司瑞士先正达集团是全球知名的农业科技公司,主要业务包括植保产品和种子,其中植保业务在全球排名第一,种子业务在全球排名第三。2019年,先正达集团中国业务销售额达56亿美元。

      2017年7月,先正达集团被央企中国化工集团收购。

      2017年9月,先正达北京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称其拥有第CNA20120751.3号名称为“玛索”的植物新品种权,该植物新品种自2016年9月授权至今一直有效,其保护的是一种辣椒新品种。博收公司和绿鼎硕公司生产销售的“圣红”辣椒经过DNA检测(即SSR分子标记法检测),与其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玛索”系同一品种,二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了对其植物新品种权的侵犯,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

      博收公司是一家“育繁推一体化”的专业蔬菜种子公司。据该公司官网介绍,其致力于通过创新育种,主营产品包含番茄、辣椒、瓜类、花椰菜等,公司品种深受市场青睐,客户遍布世界各地。

      在被先正达北京公司起诉后,博收公司向法院举证表示,涉案被诉侵权品种“圣红”为其受保护的“PP1201”品种,未侵犯先正达公司植物新品种权。

      据了解,博收公司拥有名为“PP1201”的辣椒植物新品种权,该植物新品种权获得授权的时间为2018年4月。

      针对这一情况,法院组织了DNA鉴定,结果显示涉案侵权品种“圣红”与原被告各自拥有的“玛索”和“PP1201”两两比对的差异位点数均为0,三个品种为近似品种。

      在法院组织的DNA鉴定结果出来后,先正达北京公司以需要再行组织证据为由申请撤诉。2020年8月,先正达北京公司再次提起诉讼,认为法院先期组织的DNA鉴定结果仍不能排除二被告的行为侵犯其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法院组织进行DUS测试(即田间种植测试),进一步查明事实。

      在当天的庭审中,先正达北京公司代理人、北京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杨表示,DNA鉴定结果显示在检测的22个DNA位点中,双方的差异位点数为0,表明“玛索”和“圣红”是相同或极近似品种,据此即可认定“圣红”产品构成侵权。由于“玛索”享有在先植物新品种权,即使被告主张其“圣红”来自“PP1201”,也不能支持其不构成侵权的主张,只能证明“PP1201”获得植物新品种权存在错误,应该被宣告无效。

      郭杨表示,先正达北京公司已于2020年7月22日向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提交了“PP1201”的植物新品种权无效宣告请求,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

      博收公司的代理人则认为,“圣红”来自于其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PP1201”,该植物新品种权履行了正常的确权程序,获得授权前,经历了严格的测试与实践,在该植物新品种权有效存续期间,不存在侵权的问题;DNA检测结果相同并不能证明两个品种必然相同,不能成为“圣红”构成侵权的证据;同时,在该案中,绿鼎硕公司仅为博收公司繁育了用于试验的涉案品种种苗,未以商业目的大量繁殖或生产涉案品种的繁殖材料。

      当天的庭审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据了解,根据先正达北京公司的申请,法庭目前正在组织进行DUS测试,以最终确定“圣红”与“玛索”是否为同一品种。

      庭审结束后,先正达北京公司知识产权律师胡国群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玛索”是由先正达集团荷兰辣椒育种家历时9年(2002年至2010年)选配成功的品种,中国从2008年引进该品种进行了连续三年的越冬和早春试验,2012年正式上市销售。国内主要彩椒种植基地山东和河北都在大规模种植,“玛索”目前是张家口地区红彩椒种植的最主要品种。

      胡国群表示,品种选育的一个公知常识是:两个育种团队独立培育出相同或极近似品种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在先正达北京公司在中国市场推出“玛索”品种后没几年,被告公司也推出了“圣红”品种,且两个品种的DNA检测结果显示双方之间不存在差异,充分证明了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

      胡国群认为,在植物品种权侵权案件中,应优先考虑把DNA检测结果作为侵权判定依据,尽量缩短审判时间,并考虑颁发诉前或诉中禁令,以免案件久拖不决,导致权利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及时维护。

      博收公司拒绝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加强保护促进创新

      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促进种业自主创新至关重要,具有基础性、战略性的保障作用。随着我国种业创新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也呈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势。那么,两个产品DNA分子检测结果的位点差异数为0为何仍可能不是同一个品种?哪种检测方法才是更科学更准确的?我国的种业发展当前面临哪些问题?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李菊丹。

      “从理论上来说,判断两个植物品种为不同的品种是比较容易的,要证明两个品种为相同的品种则很困难。”李菊丹表示,问题的关键是植物新品种权所保护的具有新颖性的植物品种,是指已知植物最低分类单元中单一的植物群。植物品种DNA检测只是检测了植物的部分DNA,检测结果无差异,只能说明DNA上被检测的部分无差异,没有检测到的部分仍可能有差异。因此,DNA分子检测结果的位点差异数为0,仍有可能属于不同的植物品种。

      李菊丹表示,审查机关根据DUS测试判断申请品种是否具备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是国际通行的做法。通过DUS测试来进行品种鉴定,从理论上来说,与植物新品种的审查方法最为接近,但DUS测试需要的时间长,费用高,有时候会受自然环境和气候条件的制约。DNA分子检测通常时间短、费用较低,但是由于DNA标记位点的数量和标记多态性本身有可能对检测结果产生影响。因此,DUS测试和DNA分子检测在品种鉴定方面各有优势。

      从实践来看,DNA分子检测技术也在不断发展中,与SSR和SNP分子检测技术相比,能够检测更多标记位点且标记多态性更高的DNA分子检测技术及国家标准已经出现,如MNP标记技术。但由于目前分子生物学仍然难以将基因与植物表型性状建立明确关联,只有充分发挥DUS测试和DNA分子检测各自的优势,才能更好地解决植物新品种审查和侵权鉴定问题。

      李菊丹表示,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种业已进入到以自主创新为驱动力的发展新阶段,基本实现“中国粮主要用中国种”,国家农业用种安全有保障,风险可控,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核心技术创新存在较大差距,种质资源的收集、鉴定、评价和利用明显不足,育种群体遗传基础狭窄,同质化严重,缺乏引领全球种业的领军型企业,种质资源国际交流不畅,这些都是制约我国种业发展的“卡脖子”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为相应领域提供充分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关键措施。

      “与种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偏低,保持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1978文本水平,专利制度对育种创新的激励作用有待提升。能够在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均可申请专利保护的种子、植物植株、繁殖材料,以及不构成植物品种的植物群的创新,以及某些符合条件的动物发明成果,在中国都不能申请专利保护。因此,就知识产权制度方面而言,应重点落实动物和植物发明的可专利性问题,为基础育种科研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法全面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解决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碎片化问题。”李菊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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