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手”直播场控刷量软件侵权案一审开庭审理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某技术公司、程某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注销其为实现增加虚假人气侵权行为所使用的全部相关快手账号,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56万余元。
原告诉称,二被告从2020年8月起利用网络提供“小菠萝”直播场控助手软件相关服务,针对“快手”产品实施包括批量使用“快手”账号,直接对“快手”软件指定用户的直播间批量进行点赞、送礼物、评论、关注、刷小黄车等操作,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杭州某技术公司系“小菠萝”直播场控助手软件相关网站的备案主体及该软件的运营主体,程某系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实施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外,二被告通过互联网推广、宣传涉案被诉侵权软件时,在大量宣传稿件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及快手LOGO“”,涉嫌侵犯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被告答辩称,原告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无权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杭州某技术公司是被诉侵权软件的开发运营者,已主动删除涉案网站有争议的信息、停止有争议的经营行为,不存在恶意侵权行为;“小菠萝”场控软件不存在“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快手软件正常运行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主张的美术作品不具有独创性,系由简单的数字和图形构成,较为常见,已有他人在先使用,被告杭州某技术公司使用侵权标识的行为不侵犯原告任何著作权权利;被告程某代收用户款项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不构成帮助侵权,不应承担责任。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原告主张的“快手”软件LOGO是否构成美术作品、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等争议焦点发表意见。
据悉,法院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