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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反垄断法》法典出台后的反垄断立法
    POST TIME:2021-10-23 02:59
    我国的《反垄断法》法典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于1987年列入立法规划,历经近三十年的艰苦孕育,终于在2007年8月30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这部《反垄断法》法典尽管只有57条,但却是一部兼收并蓄、博采众家之长的具有先进性的反垄断法。它一方面沿袭了美国、德国、日本等世界上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成熟的反垄断法的诸项制度体系,如以专章形式分别于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了垄断协议的规制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制度和企业合并即经营者集中的监控制度;另一方面,它又根据我国市场经济转型国家行政性垄断猖獗的特点,在第五章专章规定了行政性垄断的禁止制度。

    为适应当前的反垄断执法,我国目前采取由国家工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商务部反垄断局和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各司其职、分别执法的多头执法方式,并于其上设立了起协调和指导作用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为解决《反垄断法》的具体适用问题,国务院、国家反垄断委员会、国家工商局、商务部、发改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反垄断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具体内容如下:

    .国务院、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相继颁布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国家工商局相继颁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

    .商务部相继颁布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2014年修订)、《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颁布了《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

    .国家发改委相继颁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可见,我国自2007年《反垄断法》法典出台以来,国务院、国务院反垄断委会员、国家工商局、商务部、发改委等反垄断执法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一系列反垄断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从而形成比较完善的反垄断法制度体系,为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司法奠定了制度基础,取得了较为良好的反垄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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