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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垄断法的理论基础
    现代反垄断法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诞生是历史的必然,考察世界上反垄断法比较发达的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反垄断法产生的背景和制度体系,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反垄断法产生的理论基础包括经济学理论基础和法学理论基础两个方面。其中,反垄断法产生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主要包括经济自由主义、经济民主主义两大理论体系,而反垄断法产生的法学理论基础应为经济法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一)经济自由主义理论

    亚当?斯密是经济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开山祖师,作为英国政治经济学的杰出代表和创始人,他对政治经济学的最大贡献就在于他比前人更为彻底地阐述了经济发展中的“自由放任主义”的原则。口)他在其代表作《国富论》中形象地将市场本身对经济的调整称之为“无形之手”,即“看不见的手”,而将政府的干预称之为“有形之手”,即“看得见的手,他认为,“无形之手”即“市场之手”应在形成社会经济生活所需要的经济秩序中起决定性的作用,而政府应尽可能减少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他认为,要达到富民强国之目的,就要建立一种“经济人”和“无形之手”充分发挥作用的市场机制,这种市场机制就是一种完全竞争的经济模式。而要形成这种竞争机制,就要摒除特惠制度下形成的垄断。此时,才需要国家干预来废除特惠制度,进而消除排斥竞争和限制竞争的现象。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自亚当-斯密后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产生各种流派,但其倡导国家实行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和反对国家过多的不当的干预的基本思想始终不变。正是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美国于1890年为了消除垄断对自由竞争的扼杀与限制,重建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颁布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谢尔曼法》。而德国和日本均是实行自由市场经济制度较早的国家,但由于这两个国家的自由主义理念不如美国那样深入人心,所以,自由竞争的结果产生了垄断,而垄断又与这两个国家较浓厚的封建因素结合起来,从而在两次世界大战时期形成了全面的垄断即经济统制,这一方面破坏了自由竞争机制,另一方面也成了这两个国家发动侵略战争,缓解因垄断所导致的阶级与阶层矛盾的经济基础。二战以后,要恢复和振兴德、日两国的经济,就必须铲除垄断因素,重建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这样,在美国的帮助下,以经济自由主义理论为依托的日、德两国的反垄断法先后于1947年和1957年颁布了。

    (二)经济民主主义理论

    经济民主主义与经济自由主义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因为经济自由主义所包含的企业进出市场的自由、签订合同的自由以及获得同等生存与发展机会的自由本身就包含着民主主义的思想。这里将经济民主主义单独列出缘于其与政治民主的联系与对应,经济民主主义是以企业的经济机会均等和经济平等为核心内容的。经济民主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政治民主制度即“三权分立”的学说是紧密联系的。人们知道,政治上的权力一旦被垄断,缺乏制衡的力量,则极易导致独裁和腐败,进而导致社会倒退和经济发展受挫。而经济上权力一旦被垄断,缺少与之制衡和竞争的力量,则极易导致垄断者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从而破坏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并且,经济上的垄断不仅会破坏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而且会进一步损害政治民主。正像美国参议员谢尔曼在对以他的名字命名的《谢尔曼法》所作的说明中所指出的那样,“如果我们不能忍受政治权力的皇帝,我们也不能忍受统治我们各种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皇帝。我们不能屈服于一个皇帝,我们也不能屈服于以势力阻碍竞争和固定这种商品价格的贸易大亨而美国总统罗斯福于1938年在其提交给国会的反垄断咨文中直接明确地表达了要通过反垄断法来实现经济与政治上的民主。他在咨文中指出:对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置之不理,正是对美国传统的民主的破坏,是走向了法西斯道路。因而,为确保政治和经济两方面的民主,必须排除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活跃竞争。〔2)如果说美国以经济民主主义理论为依托制定反垄断法主要归功于美国人民强烈的、根深蒂固的对自由、平等和民主的愿望的话,则二战后德国与日本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将经济民主主义作为指导思想之一则主要是迫于国际社会、联合国占领军和本国人民的对自由民主的强烈要求。因为对上述两个财阀割据垄断并一直有对外扩张倾向的国家,只有实行经济民主主义,解散财阀,避免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才能使它们走上和平的经济发展道路。二战后,经济自由主义与经济民主主义已经形成一股潮流,其他国家纷纷以上述理论为依据制定本国的反垄断法。

    (三)经济法理论的产生与发展,是反垄断法制定的法学理论基础

    “经济法”这个概念,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以后,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在1842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并且发展了摩莱里关于经济法的思想。m1865年,法国著名的无政府主义代表浦鲁东进一步指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事实上,经济法作为国家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干预、调节经济之法并非出现于经济法概念提出之后,而是古已有之,其历史可以上溯到“诸法合体”的时代,只是那时的经济法是零散的、不系统的、杂糅于民刑综合法律之中而已,而经济法作为一种独立法律力量的兴起,或者说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产生,则是在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的事情。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形成与巩固时期,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尤其是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得到空前发展,至20世纪三四十年代已经崛起成为与民法、刑法、行政法并驾齐驱的独立法律力量。

    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后,自由竞争的结果导致了生产与资本的逐渐集中,当集中达到一定程度时即形成了垄断,而垄断反过来又限制甚至排除竞争,由此引发和激化阶级矛盾和阶层矛盾,造成经济危机。而此时,作为社会经济生活的唯一调整者的民法已然无能为力,因为垄断化的形成和实施,正是以现代民法为媒介的。此时,作为经济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反垄断法就责无旁贷地担负起对民法调整后的社会秩序的缺陷进行二次调整的历史使命。其通过对垄断状态与行为的规制,来恢复和维护现代自由、公平的竞争机制,在现代民法之后,再建不同于民法秩序的法律秩序,以补民法之不足,消弭以民法秩序为媒介而产生的反民法的社会现象。可见,现代经济法理论的产生与发展对美国、日本、德国等制定本国的反垄断法奠定了法学上的理论基础。事实上,上述三国尤其是德、日两国成为现代经济法最发达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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