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的概念(2)
笔者认为,日本《禁止垄断法》中关于控股公司的规定虽在形式可称之为独创,但就其实体内容看,则美国、德国反垄断法关于企业合并的监控制度中已作了规定。因为在这些国家看来,公司控股也是企业合并的一种形式。只不过由于属于一般集中的公司控股更多地发生于垂直合并和混合合并场合,所以美、德等国反垄断法认为其对竞争的限制并不严重,故一般不作干预,只有在这种合并确实严重影响竞争之时,才予以禁止。尤其需要说明的是,日本已于1997年6月通过了对《禁止垄断法》的修正案,对控股公司的规制放宽了。(2〕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我国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和2014年修订的《证券法》都不禁止控股公司的合法存在,并且考虑到我国目前经济的一般集中水平比较低下,国家甚至在政策上鼓励国有控股公司的发展,以逐渐提高一般集中水平,形成规模经济,以利于同跨国公司的竞争。但是必须看到,由于在我国《反垄断法》出台之前,对企业合并(包括企业控股)的监控较弱,结果导致一些外国控股公司乘虚而入,以控股的方式合并了大量的发展良好的国有企业,极易形成市场的过度集中,即垄断状态。2007年8月《反垄断法》的出台,将公司的控股规制纳入企业合并的监控制度中,以便在适当的情形下对公司控股这种合并形式进行适当和必要的干预,这对保护我国的民族产业和幼稚产业,确保它们不被外商“吞并”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这方面的典型例证就是2009年商务部否决了可口可乐通过购买汇源果汁的股份并购汇源果汁案,其主要理由就是该项企业并购不利于国内果汁企业的竞争、国内果汁产业的发展和损害消费者利益。-
从各国反垄断法关于企业合并的监控制度的体系看,它既包括实体法内容,如企业合并禁止的实质性标准及严重限制竞争的合并的豁免等制度,也包括程序法内容,如企业合并的申报、批准程序等制度。不过在具体探讨企业合并的监控制度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明确企业合并的概念,这是企业合并监控制度的前提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