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标准化的反垄断法规制
由于行业协会的标准化行为具有双面性特征,因此,在规制行业协会标准化行为的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的诸多要素。
.标准化的性质、目的及程序
首先,一般情况下,法律禁止的是行业协会的强制性标准,而自愿性标准通常被认为是合法的。因此,规制的关键是考察标准的自愿性。实践中,要注意区分真实的自愿与表面的自愿。某种情况下,企业不得不屈服于制定、认证机关的行政强制力,不得不采纳行业标准,此时的自愿标准成为事实上的强制性标准。所以,需要执法机关给予详细审查。其次,标准化行为的目的。考察标准化行为的目的或动机,可推测该标准化行为对市场竞争可能产生的影响。因此,规制标准化行为时,应当对行业协会制定、实施标准的动机和目的予以考察与分析,以防止该标准化行为排除竞争者、限制市场竞争。再次,制定、实施标准的程序规制。正当程序是判断标准化合法与违法的一个必要条件。程序正当可对标准可能引起的竞争效果作出某些预示,也会增加对标准的信任。反之,则容易导致对制定、实施标准者产生怀疑,使消费者相信该标准化对竞争带来损害。口)因此,在制定、实施标准化时,建议向消费者等群体广泛征求意见,赋予他们提出质疑的机会。
.产品的竞争力
标准化的实施势必会将不合标准的、质次价高的产品或服务排除出市场,此时,标准化行为所带来的淘汰、排除行为不应受到反垄断法规制,质言之,标准化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那么,何种情况下违反反垄断法,则要考察被排除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一是该产品是消费者的嗜好产品,对消费者具有一定的吸引力,若是排除这类产品势必会减弱企业的竞争力。二是产品对竞争的影响。该产品是市场中的亮点产品,会给同行企业造成竞争压力,如若这类产品被排除就会产生限制竞争的后果。三是产品的价格。假如被排除产品的价格相对较低,是廉价产品,那么,被排除之后可能会引发同类产品的价格上涨,该标准化则有可能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被排除企业的类型
市场中的企业多种多样,有积极创新、进取的高效企业,同时也存在不思进取、落后的低效率企业,市场自由竞争的结果就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那些落后的低效率企业理应被淘汰。标准化的实施势必会淘汰了这类企业,即便是促进竞争的标准也会产生排除竞争者的后果,应该视之为正常的合法行为。反之,如果标准化排除的是市场上的高效率企业,或者具有明显竞争力的实力企业,那么标准化行为就有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