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行业协会的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的主体涉及招标者(政府)、投标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和招标代理机构等,在招标活动中,参与投标的企业以及组织策划参与投标活动的行业协会的作用是不可小觑的。一般来说,行业协会行为与一般参与投标企业的行为一样,有可能造成涉嫌违法《反垄断法》的问题。政府采购中行业协会涉嫌违法的行为大致上可分为以下三类。
.决定中标者
通过共同行为限制、停止竞争,决定中标者。停止竞争顾名思义即限制竞争、不竞争行为,反垄断法中所规制的垄断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均会产生限制竞争效果,在政府采购中的直接表现即为串通招投标行为。本来,政府采购是通过参与投标的企业之间的相互竞争来选取中标者,而通过串通投标,限制、停止竞争则会使政府采购变成一种竞争的假象,达不到预期目的。〔I)现实中的串通招投标行为一般表现为投标企业之间不竞争,采取协议方式,决定中标者,即实质上反垄断法所严格禁止的垄断协议行为。行业协会一般通过指导本协会成员企业实施某种行为,制定预定中标者,划分中标比例等行为。该类行为与某一单个投标企业的行为一样,适用于反垄断法规制。
.排除竞争者
通过限制、排挤其他同类竞争者的市场行为,排除其他竞争者。在政府采购中也是一类常见的违法行为,它主要通过围标、陪标、低价格投标等方式,把其他投标者排除出竞争市场,最终达到自己中标的目的。围标也称为串通投标,它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行业协会往往会充当此种角包。具体形式表现为,一是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概率,邀请其他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概率,邀请的陪标单位越多,中标概率越大。二是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串标,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在采购活动中往往是代理商们或轮流中标,或由一家公司中标后大家分包。三是个别项目经理和社会闲散人员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表面上是几家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上是一人在背后操纵。围标直接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围标现象实质上就是市场竞争异常激烈造成的一种无序、恶意竞争的行为,必然会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企业手中,而使有优势有实力中标的潜在中标人被挡在了门外。不但会破坏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严重影响到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而且会伤害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也阻碍了社会的进步。
.滥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
利用自身的交易优势,从交易对方获取高额利润的榨取行为。在招标者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中,投标者具有明显的交易优势地位,而滥用这种优势地位,从中获得高额垄断利润的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的垄断高价行为。依据《反垄断法》第17条之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从事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以及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行业协会参与实施该类滥用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前述两类行为一样,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之外,在具体的招投标活动中,还有一些涉及投标价格、中标合同比例划分以及相关的利益分配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