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恶意抢注的概述
来源:河南科技
作者:李柯霏
《商标法》中将“商标抢注”定义为:未经在先商标使用者的许可,将其商业标识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与商标抢注不同,“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中商标抢注者的主观心态是恶意的,即明知他人在先使用,而且是已经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使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对该商标进行抢先注册。这里“明知”要求抢注人将具有一定商业信誉的商业标识通过抢先注册据为己有的主观故意,“不正当手段”指的是恶意抢注人使用的是不符合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手段和方法。
除此之外,商标恶意抢注具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从广义方面来讲,恶意抢注不仅包括狭义方面的内容,还包括对非相似商品或服务之类的内容,已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的预先注册,例如将他人的在先著作权,商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作为商标,对这些在先权利标志提前进行注册的行为。恶意抢注商标的狭义含义是,抢注申请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利用一些非法的手段,抢先注册与他人相同或相似,并已经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