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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世界驰名商标吗
    在理论界,一旦提起驰名商标,大多数学者都会说:驰名商标就是指中国驰名商标。而根据驰名商标的地域性特征,驰名商标不仅有中国驰名商标,而且有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有市县驰名商标(知名商标),既然有市县、省、中国驰名商标,那是不是也应该有“世界驰名商标”呢?

    笔者认为:根据驰名商标地域性特征,当然应该有世界驰名商标。那世界驰名商标是什么呢?根据我国《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中国驰名商标的定义,世界驰名商标应该是:在世界范围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在现实中有没有世界驰名商标呢?奔驰、宝马、沃尔沃、肯德基、海尔、微软、LV这些品牌,我想应该没有人会否认这些品牌的世界驰名特征,也没有人不承认这些品牌应该是世界驰名商标。

    国内学者和立法者都认为这些品牌是世界驰名的,却没有学者和法律实践确立这些品牌的世界驰名商标的地位,所以出现了非常可笑的故事:奔驰、丰田等世界知名品牌要在国内打侵权官司通过司法途径确立其为中国驰名商标。

    同样的怪现象是,我国的许多世界知名品牌也不被国外所认可,在国外大量被抢注,而在被抢注之后,我国政府和权利人还没有办法应对,政府和学者得出的结论竟然是:我国商标权利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没有在国外注册自己的商标,导致商标被他人抢注。

    笔者认为这是个非常不明智的结论:如果我国商标的权利人都要通过在世界所有的国家注册商标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品牌商标,那我们还要《巴黎公约》、TRIPS、《联合建议》这些国际条约干什么?我们在世界所有国家都注册商标了,完全可能通过商标注册享受各个国家的注册商标法律制度的裸护,还谈什么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呢?

    根据《巴黎公约》的精神,创立驰名商标国际保护制度的目的就是要求加入《巴黎公约》的各联盟成员国作出承诺:在该国对“商标注册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

    也就是说,《巴黎公约》创立驰名商标制度的目的,不是要求各成员国依据《巴黎公约》保护自己国内的注册商标,而是要求各成员保护被其他成员国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如:我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德国也是成员国,我国就有义务承诺德国商标主管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奔驰”在我国拒绝或取消使用,并禁止使用;同样,德国也有义务承诺被我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海尔”在德国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

    换句话来说,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是用来约束各个《巴黎公约》的成员国的,而不是用来约束成员国内部的。更进一步来说,任何一个主管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在一个国家内部毫无意义。比如:“海尔”在我国国内,它本身是一个注册商标,受我国《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相关规定的保护,无须通过认定“海尔”是中国驰名商标来限制国内的其他人注册或使用。我国认定“海尔”是驰名商标的目的,是要求《巴黎公约》的各成员国在他们的国家要拒绝或取消“海尔”商标被注册,并禁止“海尔”商标在他们的国家被使用。有了《巴黎公约》的约束,“海尔”的权利人就无须在世界所有的国家都注册“海尔”或“海尔”的英文商标了。

    现在的问题是,我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德国也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但德国西门子公司在德国注册了“Hisense”商标,而我国却无法依据《巴黎公约》要求德国兑现在《巴黎公约》上签署的承诺,最后只能以和解告终。在这宗国际争议中,究竟是谁在违背《巴黎公约》呢?

    “海信”是《巴黎公约》意义上的驰名商标吗?依据我国《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定义,“海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所表明的是:“海信”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所知晓的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定义,德国完全有理由认为:“海信”只是在中国境内驰名的商标,并非《巴黎公约》意义上的驰名商标;因为商标保护以不让消费者混淆误认为目的,“海信”仅在中国境内广为知晓,不足以导致中国境外的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凭什么要拒.绝中国境外的权利人注册,并禁止使用呢?

    这是个非常矛盾的问题,如果我国主管机关认为“海信”商标在我国境外应该受到《巴黎公约》成员国的保护,其理由应该只有一个,就是“海信”商标在中国境外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中国境外的其他权利人注册“海信”商标或翻译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而我国的立法却又只确认了“海信”是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且享有较高声誉的注册商标。德国主管机关作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该如何处理呢?

    从另一角度来说,德国的“奔驰”、“宝马”应该是在德国境外广为知晓且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但根据我国现行的驰名商标“被动认定”原则,“奔驰”、“宝马”不打侵权官司、商标行政官司就无法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而且也无法认定“奔驰”、“宝马”在我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因为无法举证)。德国如此驰名的“奔驰”、“宝马”在我国不被我国的主管机关按《巴黎公约》保护,如何要求“海信”被德国主管机关保护呢?

    显然,有世界驰名商标,这应该是个不可否认的事实,而且国际法意义上的驰名商标,应该就是指世界驰名商标。

    根据前面的论述,驰名商标根据其地域性特征应为分为:

    (1)市县级驰名商标(知名商标),其认定和保护的主管机关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省级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其认定和保护的主管机关为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3)中国驰名商标,其认定和保护的主管讪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4)世界驰名商标,其认定和保护的主管机关为国务院直属的驰名商标评审委员会。

    市县级驰名商标的受保护范围仅在商标权利人注册地所在市县,省级驰名商标受保护范围仅在商标权利人注册地所在省辖区域,中国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世界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范围应该是中国境外所有《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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