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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年《商标注册暂行条例》
    1950年《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注册条件的,即予审定,发给申请人审定通知书并公告,认为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即驳回申请。二人以上就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核准先申请者注册。对驳回申请不服的,可申请再审,再审决定为终局决定。自审定公告之日起四个月内他人得提出异议。无人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即核准注册。对于注册商标,他人认为与自己的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在自注册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异议。对于异议审定不服,得提起再异议。对再异议不服,得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四十天内向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申请裁决,经裁决后,即为终结。

    《商标注册暂行条例》系采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制度和先申请原则。商标注册程序采先异议后注册,但是注册后也可以对注册商标提出异议,不服异议审定可以再异议。商标注册争议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终局裁决。可见,条例所规定的注册程序是比较复杂的,只是没有提供司法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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