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序良俗是指国家和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包括法律秩序和法律秩序背后的原则与理念。善良风俗指的是国家和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需的一般伦理道德。《民法通则》第7条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规定是我国民事基本法对公序良俗原则的中国式表达。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在于弥补法律禁止性规定的疏漏。“法不禁止即自由”是私法的原则,但是,任何立法都不可能预见所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逐一做出禁止性规定。如果放任这些法无明文禁止的行为并肯定其效力,则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公共秩序,败坏伦常道德,与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背道而驰。公序良俗原则为社会成员提'供行为指引,为法官提供裁判依据在遇有实质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伦常道德的行为而法律又没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法官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处理纠纷,以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原则和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一起,构成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2001年《商标法》第10条第1款关于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8项规定,就是公序良俗原则的直接体现。此外,在商标的选择、使用、宣传、保护以及处理与商号、其他商业标志的关系等问题上,都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破坏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以上我们主要针对商标法的修改,就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文本应当如何贯彻基本原则进行了概括式的讨论,以期新的商标法能够最大限度地贯彻和体现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成为一部理念先进、立法技术先进、逻辑严密而又简明适用的法律。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如果没有好的执法队伍加以贯彻执行,也不过是一纸具文,更何况任何法律也不可能穷尽现实生活中所有的情况,不可能真正完备。因此,现实中层出不穷、花样翻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赖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本着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去解决;商标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有赖于执法者在商标确权和纠纷解决过程中实践出来,发扬光大;商标法的不断完善,有赖于同仁诸君从理论研究和实务等各方面的不懈努力。
路漫漫其修远兮,让我们共同求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