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气味商标的保护
美国第一例气味商标于1990年获得注册。迄今为止,在美国已经获得注册的气味商标包括用于合成润滑剂的樱桃味和葡萄味、用于汽车润滑油的杏仁味、用于金属切割油的泡泡糖味、用于办公用品的香草味、用于缝纫线和绣线的鸡蛋花香味。气味标记获得注册也必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具备显著性且不具有功能性。由于难以对气味商标进行准确的描述,因此在申请中如何对气味商标进行描述仍是难以解决的问题。USPTO规定审查气味商标应采取个案审查方式。申请人无须提供气味商标的图样。申请者只需要对气味进行一般文字描述即满足商标申请中递交图样的要求。申请人可对气味商标作出文字说明,如“该气味由香草味构成”或“该气味由樱桃味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