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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对颜色商标的保护
    颜色穷尽理论曾影响欧盟对于单一颜色商标注册问题的态度,理由在于:尽管自然界中存在纷繁芜杂的颜色,但是能为人的肉眼立即辨别的颜色种类为数并不多,因此允许一个商家对一种颜色进行独占性使用会不可避免地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利。《欧共体商标条例》并未明确表明颜色商标可以注册,只是表明可以由图形方式表达并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记可以作为共同体商标。

    欧洲法院曾在Libertal案中确立单一颜色通常不具备显著性,除非其使用在非常特殊的场合,申请者必须证明该颜色使用在特定产品上非同寻常。实践中,OHIM认为尽管《欧共体商标条例》中没有将颜色单列出来,但颜色仍然可以被注册为商标。一般的消费者并不会把颜色作为区别性的标记,单一颜色一般被认为是缺乏显著性、叙述性的或者是贸易中通用的标记,因此OHIM对单一颜色商标的申请大部分是驳回的。

    2015年《欧盟商标条例》首次将颜色明确纳入商标定义,承认其可以作为构成商标的标记,在立法上第一次明确承认了单一颜色和颜色组合商标的可注册性。

    《欧盟商标审查指南》将颜色商标界定为寻求商标保护的一种或几种颜色,不考虑其特定的形状或结构。如果标记由一种颜色构成,受保护的是颜色的不同深浅程度;如果标记由不止一种颜色构成,受保护的则是不同颜色的比例和位置。如果对于申请标记的表述包含了其他要素,例如文字或图像,则该标记并非颜色商标,而属于图形商标。申请颜色商标,申请人仅仅提供颜色样本并不充分。申请人必须在“颜色声明”中明确申请的颜色或颜色组合。EUIPO建议申请人提供申请标记的国际公认颜色编码。此外,申请人还必须提交有关颜色如何在产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文字说明,以准确界定申请标记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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