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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非传统商标注册制度
    欧共体商标最早规定于1993年《欧盟理事会第40/94号共同体商标条例》(以下简称《欧共体商标条例》)和《欧盟理事会第89/104号协调各成员国商标法指令》(以下简称《欧共体商标指令》)。现在,上述条例和指令已为《欧盟理事会第2015/2424号欧盟商标条例》(以下简称《欧盟商标条例》)和《欧盟理事会第2015/2436号协调各成员商标法指令》(以下简称《欧盟商标指令》)所替代。

    《欧共体商标条例》第4条和《欧共体商标指令》第3条规定,共同体商标可由任何能够以图形表示的标记构成,特别是文字(包括人名),或图形、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其包装组成,只要这些标记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

    《欧盟商标条例》第4条和《欧盟商标指令》第3条则规定,欧盟商标可以由任何标记构成,特别是文字(包括人名),或图形、字母、数字、颜色、商品形状或其包装或声音,只要这些标记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且能够在欧盟商标注册簿上表现出来,使得主管机构和相关公众能够确定赋予商标所有人的清楚准确的保护主题范围。

    欧盟商标法对可构成商标的标记的定义是开放的,便于适应商业实践的变化并更好地满足贸易的需要。《欧共体商标条例》和《欧盟商标条例》对于可以构成商标的标记的定义非常宽泛,从而为非传统商标的注册奠定了基础。值得注意的是,之前的《欧共体商标条例》仅仅提及立体商标,未明确提及其他非传统商标。2015年最新颁布的《欧盟商标条例》明确将颜色商标和声音商标纳入可保护的商标标记范围。随着《欧盟商标条例》2016年3月23日正式生效,欧共体商标(Communitytrademark)正式更名为欧盟商标(EuropeanUniontrademark),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也正式更名为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0)o欧盟有关非传统商标注册的具体问题主要由《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程序指南》和《欧盟商标审查指南》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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