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动态商标和全息图商标的保护
美国第一例动态商标是电视广告中出现的一枚硬币在坚硬的表面上旋转的视觉和听觉上的表述,该标记于1957年2月19日获得注册。目前美国已有多例动态商标获得注册。但是《美国联邦政府行政法规汇编有关商标法案例的操作规则》直到1999年修订时才对此类标记有所规定,动态商标的术语也是直到2003年商标法修订时才被采纳。申请动态商标申请人可以递交有关该标记的详细说明,或者能够表现每个单独动作的图样,或者是表示连贯动作的停帧。USPTO对动态商标的审查标准与其他非传统商标类似,只有该标记组成部分具有显著性而且整体影像有时间限制时,该动态标记才可获得注册。
TMEP规定如果全息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视图,审查员应当根据《兰哈姆法》规定,以申请不止一个商标为理由拒绝予以注册。1TAB认为全息图通常并不作为商标用途使用,这意味着消费者不太可能将申请者使用的全息图看作商标。因此,如果缺乏消费者将其认知为商标的证据,审查员应根据《兰哈姆法》以其不具有商标功能为由拒绝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