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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国非传统商标注册制度
    POST TIME:2021-10-23 02:29
    法国不仅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成文商标法的国家,也是最早保护非传统商标的国家之一。法国早在1857年就颁布了《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1991年1月4日,法国新商标法对非传统商标进行了补充规定,并编入《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711条第1款。该款规定:“商标或服务商标是能够区分不同自然人或法人的产品或服务的标记,且该标记能够以图形方式表达,特别是以下标记能够构成商标:a)各种形式的文字,如文字组合、姓名、地名、假名、字母、数字、缩写词;b)音响标记,如声音、乐句;c)图形标记,如图画、标签、戳记、边纹、全息图、徽标、合成图;形状,尤其是商品或包装的形状或表示服务特征的形状;颜色的排列、组合或色差。”

    1.法国对立体商标的保护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711条第1款规定:图形标记,例如形状,尤其是商品或其包装的形状或者表示服务特征的形状可以组成商标。立体商标包括商品形状、包装形状以及服务特征的形状。在各种立体商标的保护中,包装形状构成的立体商标的注册相对容易。因为包装形状本身就是商品比较显著的部分,便于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并识别商品的来源。尽管法国判例早就承认对服务商标的保护,但是直到1991年《法国商标法》修订时才明确规定表示服务特征的外形可以作为商标保护,从而填补了一个法律上的空白。

    法国认为判断显著性的传统标准同样适用于立体商标,并且显著性的认定必须结合具体的商品性质。商品外形不能是商品必需或通常的外形,独创性不是商标有效条件,因为商标权是一种先占权而非创造权。法国工业产权局给予申请人最宽泛的权利,立体商标只要具备较低程度的显著性就可以获得注册。立体商标在法国一般无须过多考虑显著性要求而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得注册。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711条第2款规定,仅由商品的性质或功能所决定的形状或赋予商品以基本价值的形状构成的标记不具有显著性,因而不可以获得注册。一个与功能性或与技术效果相关的形状构成的设计只有在以下情况才可能获得注册,即该标记包含了其他非功能性且与技术效果无关的形状,且该形状在消费者眼中具有充分的显著性并能区别商品的来源。值得注意的是,该款并非以立体标记的功能性为由拒绝注册,而是以该立体标记不具有显著性为由拒绝注册。

    法国工业产权局认为,将商品形状作为商标可能会与其他工业产权产生重合和冲突,因为其他工业产权有保护期限,最终会进入公共领域,而商标可以无限续展造成永久的权利。关于立体标记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的问题,法国工业产权局认为要区分申请人是保护发明专利还是外观设计。如果商标的显著部分为发明所覆盖,则该商标具有功能性,因而不能获得注册;立体商标可同时作为外观设计保护和商标保护,因为这两种保护的目的、条件和范围均有所不同。

    2.法国对颜色商标的保护

    法国工业产权局认为所有带颜色的商标均为颜色商标,目前法国的颜色商标大约超过商标总量的30%。根据《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711条第1款对商标的定义,颜色商标包括颜色排列、颜色组合以及色差。颜色排列是指以特定的形状或位置表现颜色,即使颜色很简单或孤立。颜色组合是指通过特定的意图或顺序将一种或多种颜色联系到一起。

    法国工业产权局经常准予简单的颜色商标注册,对颜色商标注册申请很少驳回,其认为很难有某些商品必须使用某种颜色。例如电线使用粉色商标,而粉色不是该商品必需的颜色。虽然自然界中只有赤、橙、黄、绿、青、蓝、紫7种基本颜色,但是色差的数量是无限多的,因此保护其中一种色差并不会妨碍竞争对手就其他色差获得保护。但是颜色商标实际使用时,商标所有人却很难获得保护,因为法院认为只有在颜色完全一样的情况下,商标所有人才可以禁止他人的使用,只要存在一点色差就不能禁止他人的使用。本身不具有显著性的颜色商标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的,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时提供证据。例如柯达公司在申请时提供了其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证据证明消费者只要看到这种黄色就会认为是柯达公司的商品,法国工业产权局据此批准其注册。迄今法国已有多例颜色商标保护案例。

    申请颜色商标如果贴的是彩色图样则会被自动视为颜色商标,否则必须提供黑白图样。申请人仅仅提供颜色样本并不充分,申请人还需要注明色谱或颜色编码。虽然法国工业产权局并不强制必须写明具体颜色和色谱,但是注明色谱或颜色编码在诉讼中可以作为初步证据使用。在法国颜色商标会有两次公告,前面一次采用黑白色公告商标,之后采用彩色原样公告。

    3.法国对声音商标的保护

    1991年法国根据《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欧盟理事会第一号指令》的要求修订商标法,增加了对音响商标的保护。根据《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711条第1款b项的规定,声音、乐句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前提是该声音已经具备了显著性。《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未对气味商标作出规定,但其要求所有的商标都必须以图形方式表达出来,因此目前在法国尚不太可能获得气味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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