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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态商标的内在显著性认定
    相对于其他非传统商标而言,动态商标往往具有内在显著性。大多数国家没有对动态商标的内在显著性进行特别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一般认为动态商标内在显著性的认定标准与其他文字商标、图案商标的认定标准一致。

    例如,《英国商标审查指南》规定动态商标的内在显著性标准应与其他类型商标的内在显著性标准一致,即其他企业在没有不正当动机的情况下是否可能希望或需要在普通商业过程中使用该标记。判断动态商标的显著性,需要考虑以下几点:第一,应考虑普通消费者能否基于该运动图像的意义排他地认识到该商品或服务与某一企业相联系,将该动态商标视为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标记;第二,应考虑该动态商标所适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例如,从茶壶往茶杯里倒水的动态标记不能作为咖啡或茶类商品的商标,而如果将一个旋转的陀螺作为该类的商品的商标,则可以被认为具有显著性;第三,认定动态商标内在显著性还需考虑其他经营者是否在商业活动中没有动机使用与其相同或相似的图样。

    兰博基尼案是欧盟第一个探讨动态商标可注册性的案例。该案中审查员认为,其他汽车生产商也曾经在模型上使用过“向上打开”的车门设计,因此兰博基尼的车门不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尽管兰博基尼公司认为与其他向上打开的车门都是与车身垂直的不同,兰博基尼的车门是与车身方向平行的,但是0HlM第一上诉委员会支持了审查员的观点认为该标记缺乏内在显著性,因为其他汽车生产商已经使用类似的车门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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