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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音商标国际注册的功能性认定
    POST TIME:2021-10-23 02:29
    WIPO认为,具有功能性的声音往往为机械运作产生的声音,不具有内在显著性,例如,电锯的声音不能注册在电锯类商品上。目前为止,仅有少数国家对于声音商标的功能性问题作出了规定,例如美国和澳大利亚。很多国家目前尚未将非可视性标记(如声音标记)纳入商标法的保护范围,更遑论提及声音商标的功能性限制规定。澳大利亚规定具有功能性的声音,例如机器在正常运作时发出的声音、摩托车服务上的引擎的声音不能获得注册,因为其他竞争者很有可能会需要在其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声音。

    美国法院确立的inwoodLaboratories定义和Morton-Norwich四要素适用于各种类型的非传统商标功能性认定。根据上述定义,如果一种声音标记对于商品的使用和目的是必不可少的,或者影响到该商品的成本和质量,以使其他竞争者处于非由声誉引起的不利地位,该声音则被认为具有功能性。VertexGroup案中申请人申请将用在防止儿童被诱拐的安全警报器上的声音作为商标注册。首先,TTAB认为在警报器上使用声音对于申请者的商品的使用和目的是必不可少的。证据表明申请者的安全警报器发出的是很大的声音,而且该声音的音量是安全警报器商品的本质性特征。申请者的商品的功能在于释放声音,而声音于警报器的使用和目的是必不可少的。法院最终根据InwoodLabo-ratories定义TTAB认定该声音具有功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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