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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传统商标获得显著性的认定标准——相关行业实践行业惯例
    如果特定类型非传统标记在相关行业内可以起到商标的作用,则该标记可以作为商标加以保护。欧洲法院在WindsurfingChiemsee案中指出工商业行会或专业协会的声明也可以作证明非传统商标获得显著性的证据之一。

    在Yamaha案中,申请者在申请其吉他琴头设计作为商标注册时,递交了有关吉他的相关著作和指南说明,在吉他制造行业内,吉他琴头的设计已经成为吉他制作者的特有的“签名形式”。申请者同时还递交了其他人对琴头设计或其他部分的商标注册。TTAB认为,这些证据对于认定琴头设计仅仅具有装饰作用还是具有商标功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如果相关行业并不将该类商标视为商品来源的标记,则申请者较难证明其显著性。例如在EdwardWeek案中异议者强调其他竞争者在同行业领域也使用颜色,但是并没有像申请者一样就该颜色主张商标权。TTAB认为特定行业普遍使用各种颜色的事实更难证明商标获得了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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