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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名牌认定和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实施名牌战略的过程中,有些单位在扶持名牌的名义下,评选名牌曾经出现过如火如荼、星火燎原之势。市级评名牌,省级评名牌,行业评名牌,部门评名牌,还有一些不伦不类、临时拼凑起来的机构或者组织也大言不惭地评“中国名牌”①。在名牌评选泛滥的情况下,有些商标使用人不在提高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树立自身形象、提高品牌信誉和知名度等方面下工夫,而花大钱参加名牌评选,参选者只要交钱,就可以评上名牌。不规范的名牌评选活动不仅严重地扰乱了经济秩序,严重地损害了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严重地影响了名牌战略的顺利实施。

    目前,在实施名牌战略的过程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缺乏名牌认定、管理和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了使名牌战略走上健康、有序的轨道,应尽快制定名牌认定、管理和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对下列内容做出规定:

    (一)名牌的概念

    如前所述,名牌是个多义项的名词,可以将名牌的概念表述为:名牌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有名称。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是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品质的要求,只有商品或者服务的品质好,品牌的声誉才会高,品牌的信誉才有保障。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是对品牌知名度的要求。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很多,性能各异,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有不同的市场,要求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牌为所有的公众所熟知是不可能的,也是行不通的。因此,要求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是比较符合实际的。

    (二)名牌的认定和管理机关

    名牌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全局的问题,为了防止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名牌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不宜由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商标局负责,全国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参考上述规定,名牌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比较合适。

    (三)名牌的认定程序

    名牌的认定应包括申请、审批和公告三个程序。

    申请是申请人请求名牌认定和管理机关确认其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牌为名牌的行为。申请认定名牌应当提交证明其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和品牌知名度的材料。如商标在国内外注册的情况、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销售地区和销售量、广告的发布情况等证明材料。

    审批是名牌认定和管理机关审查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牌是否为名牌并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结论的行为。名牌认定和管理机关在认定名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还应当征询有关专家的意见。

    公告是名牌认定和管理机关公开告知社会公众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牌被认定为名牌的行为。名牌认定和管理机关应当将名牌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应当说明的是,为了防止地方和行业保护主义,名牌认定和管理法律、法规中不宜规定推荐程序,否则就容易出现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借推荐名牌之名不正当地干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经营活动,影响名牌认定和管理机关公正地认定名牌的现象。

    (四)名牌的管理

    1.名牌认定的时间效力

    名牌认定和管理法律、法规是否应当规定名牌认定的时间效力呢?有人认为,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牌之所以被认定为名牌,是因为该品牌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即使用该品牌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好、知名度高,因此,名牌认定和管理法律、法规不应当规定名牌认定的时间效力。笔者认为,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品牌声誉的高低和知名度的大小是不断变化的,如果名牌认定和管理法律、法规不规定名牌认定的时间效力,名牌的数量只会增加而不会减少,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牌一旦被认定为名牌,就等于进了保险箱,它就永远是名牌,这种做法不能反映使用该品牌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品牌声誉和知名度变化的客观情况。因此,应当在名牌认定和管理法律、法规中规定名牌认定的时间效力。但是,该时间不宜太长,也不宜太短。名牌认定的时间效力太长,起不到规定时间效力的作用;名牌认定的时间效力太短,申请人申请认定名牌的频率太高,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故将名牌认定的时间效力规定为3年比较合适。

    2.名牌的撤销

    名牌的撤销是指名牌认定和管理机关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消已经认定的名牌的行为。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名牌捞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使名牌的认定和管理走上健康、有序的轨道,名牌认定和管理法律、法规应对名牌的撤销做出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人都可以请求名牌认定和管理机关撤销该名牌,名牌认定和管理机关也可以依职权撤销该名牌:第一,在申请认定名牌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的;第二,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下降,该品牌的声誉和知名度严重下降的;第三,商品或者服务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第四,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第五,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第六,其他严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品牌声誉和知名度的情形。

    3.违反名牌认定和管理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

    名牌认定和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认定或者变相认定名牌的,谎称名牌欺骗公众的,在申请认定名牌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等,都属于违反名牌认定和管理规定的行为,在制定名牌认定和管理法律、法规时,应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具体规定处罚措施,处罚的种类应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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