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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商标申请的驳回与驳回复审
    商标注册申请也有可能在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环节上就被认为不符合商标法规定和有关条件.不应予以注册。这时,商标注册机关就会依法作出不予注册的驳回决定,这个程序称为“驳回申请”,被驳回的商标称为“驳回商标”。商标局对于驳回的商标申请,一般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标注册申请人发出驳回通知书,注明驳回理由,退还有关申请文件,并将驳回通知书抄送代理人,商标注册机关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改的,发给申请人《审查意见书》,限期15日内予以修正部分内容,以消除驳回理由。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申请人可在收到驳回通知的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我们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注册申请人因不服商标注册机关的驳回决定而提出的复审申请进行复查审理并做出终局决定的程序称为"驳回商标复审”,又称“再审查”。申请人如有特殊原因未能及时提出复审的,可申请延期30天,申请人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并附原申请书和驳回通知书,陈明不服理由,并根据需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复审只能就原驳回商标提出,如果改变了文字或图形,则不予受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后,经调查审理后依法做出终局裁定:申请人理由成立,应予审定的,撤梢商标局核驳原议,移交商标局办理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人理由不成立,则维持商标局核驳原议,对申请人再予驳回。终局裁定一经送交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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