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印制管理的内容
(一)实行凭证委托印制商标的制度
凭证印制商标是我国商标印制管理的基本特点,也是实施商标印制管理的重点。《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我国实行商标印制委托人直接向商标印制单位出示证明文件的制度。所谓“商标印制委托人”是指要求印制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或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以及《商标法》规定的其他商标使用人。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单位印制商标时,应分别出示以下证明:
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应出示单位证明;
3.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我国印制商标的,应出示其所属国或地区的合法营业证明或身份证明;
4.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出示《商标注册证》或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如需印制商标,应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
5.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加需印制其未在我国注册的商标,印制单位与委托人需在合同中明确一旦发生商标侵权后果时,双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同一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委托人在第一次委托印制时,按规定出示证明,商标印制单位同时登记在案,以后印制相同的商标并使用于相同商品上时,商标印制委托人在经商标印制单位检查核对无误后,可免于出示规定的证明。
(二)对商标印制单位核发《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凡是依法登记的从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项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承印商标的,应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指定印制商标单位”。经审查合格,发给《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无证不能承接商标印制业务。
“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f
2.有健全的印制商标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3.有专门的印制商标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4.业务及管理人员熟悉商标法规,遵纪守法,
(三)规定了商标印制单位查核印制内容的责任
商标印制单位依法取得商标印制资格后方可承揽商标印制业务。承印商标时,应履行检查义务,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和印制的商标进行认真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印制;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拒绝印制。这不仅是商标印制单位对法律负责的具体表现,也是明确商标印制委托人和商标印制单位之间法律责任的重要措施。
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2.所印注册商标的样稿是否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相同,样稿上是否标明了注册标记;
3.印制未注册商标的,是否违反了商标法中的禁用条款.同时不得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明注册标记,
4.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制商标的,应按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印制。
(四)规定了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的必要制度
在商标印制单位建立商标印制的必要制度,是商标印制单位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搞好商标印制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1.登记建档制度。承印商标时,应登记造册,记载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及其项目,包括商标印制委托人的名称、地址、营业执照号码、生产经营范围、商标注册证号码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核定使用的商品、有效期限、注册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商标样稿,印制后的商标标识、每次印制数量等。所建档案应保存两年,以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
2.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印制后应当入库,建立台帐,记录入库和出库的商标标识数量、日期以及提货人。
3.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商标印制过程中的废次商标标识不得任意外流,应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统一由印制单位销毁。
4.其他有关制度。其中包括商标印制管理员职责、生产供销等部门的商标管理制度以及商标管理的奖罚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