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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条约
    一、商标注册条约的缔结和修订

    《商标注册条约》(TrademarkRegistrationTreaty——TRT)是1973年6月12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工业产权外交会议上通过的。由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对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等都没有吸引力,为了在更大范围内促进商标国际注册和保护,必须针对马德里协定中存在的问题,另行制定一个新的国际条约,以便吸收更多的国家加入,于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起签订了这个条约.当时在条约上签字的有奥地利、丹麦、联邦德国、罗马尼亚、英国、美国等U个国家,但是直到1980年2月7日为止,才有布基纳法索、刚果、加蓬、多哥、前苏联等5个国家的政府批准,并于同年8月7日生效。我国于1994年在上面签了字,但尚未批准加入。该条约由于加入的国家较少,对商标的国际注册影响不大。

    二、条约的主要内容

    《商标注册条约》为履标(商品商标)、服务尚标、证明剧标提供国际注册。有资格申请国际注册的人,可以是条约成员国国民以及在成员国有实际营业所的人。

    商标国际申请书可以使用两种文字书写,即英文或法文。条约及其实施细则还规定了申请书的统一格式,并要求按《尼斯协定》所制定的国际分类表填写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国际注册申请书可以由申请人所属国商标注册机关提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也可以由申请人直接提交。在后一种情况下,申请人必须指定国际局联系的代理人。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申请人必须将申请费一并提交国际局。国际局留一部分作手续费,其余分别转交请求保护的各指定国。

    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关于申请是依照商标注册条约提出的说明;关于申请人身份,住所,国籍及通讯处的说明,商标图样;商品、服务清单,其品种、项目必须在国际分类表分类;一个或一个以上指定国的名称;关于商标国际申请和国际注册在指定国的效力说明,关于商标在指定国成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说明.

    国际局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是否符合规定格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是否指定了代理人等。经过形式审查后认为不合格的,国际局将通知申请人于3个月内修改申请,否则视为撤回申请.形式审查通过后,国际局将申请在公报上公布,并同时把要求注册的请求通知各指定国。指定国再按本国的商标法,对申请保护的商标进行审查。指定国应在收到国际局通知后的15个月内(证明商标为18个月),对是否批准注册商标作出答复。如果在此期间内未发出核改声明,则视该商标在该国获准注册。

    取得国际注册的商标,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届满后,可以向国际局申请续展,续展有效期为10年.

    三、商标注册条约和马德里协定的主要区别

    《商标注册条约》和《马德里协定》都是商标注册的国际公约,它们所要达到的目的基本相同。比如两者都是只提出一次国际申请,缴付一次费用,就可以在多个国家取得商标保护。但是由于《商标注册条约》是针对《马德里协定》的不足或存在的问题而缔结的,因此他们之间在具体问题的规定上存在不少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关于所保护的对象

    《马福里协定》所保护的对象只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而《商标注册条约》不仅包括这两种商标,而且还包括证明商标,.因此后者的保护范围比前者大.

    (二)关于书写申请使用的文字

    按《马德里协定》申请国际注册,书写申请只能使用法文一种文字;而《商标注册条约》规定可以使用法文和英文两种文字书写,

    (三)一关于申请的提交途径

    《马勰里协定》规定,申请国际注册必须经原属国商标专管机关审查后移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但是《商标注册条妁》规定,申请既可以依本国法律由商标主管机关转交国际局,也可以由申请人直接提交给国际局.

    (四)关于国内注册与国际注册的关系

    《马德里协定》规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必须以在原JM国取得注册为前提,而且获得国际注册后,国外的裔标权不能独立,还与商标所有人所属国的商标权存在依存关系,即从获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一个5年内,商标所有人在其所属国的注册被撤销后,国际注册也随之被撤铜;但根据《商标注册条约》的规定,则不受这些限制,申请国际注册,申请人无须在国内首先取得注册,获得国际注册后,其保护是独立的,商标在国际的注册与国内注册不存在任何依存关系.

    (五)关于保护期与续展期的规定

    按照《马德里协定》的规定,商标的国际注册保护有效期为2。年,续展期也为20年,但按照《商标注册条约》的规定,保护期为ro年,续展期也为10年。

    (六)关于获得国际注册后的“使用要求”的规定

    《马赫里协定》对获得国际注册的商标没有规定“使用要求”;而《商标注册条约》增加了这一要求,该条约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时,必须声明本人将在指定国使用获得注册的商标,而且,国际注册在指定国变为国内注册后,商标所有人每隔一段时间应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声明自己确实使用了有关商标,如果商标连续3年未使用,任何成员国可以宣布其无效并撤销该商标.

    《商标注册条约》不及马禧里协定》的历史悠久。原来想逋过这个条约吸引更多的国家参加国际注册,但自1980年前苏联参加而生效后,情况趋向微妙。原来对该条匏表示有兴趣的美国、日本等国已表示不会参加进来。由此,读条豹生效后所受理的国际注册甚少,影响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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