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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水器商标】美而浦净水器商标未注册,还能用吗?

    拥有40余年发展历史的美国净水器品牌“美而浦(MULTIPURE)”,欲将其品牌标识“MULTIPURE及水滴图形”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净水器、滤水器等商品上,因遭遇类似商品上的在先商标“Multibore”而受阻。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美国美而浦国际公司(下称美而浦公司)申请注册的“MULTIPURE及水滴图形”商标予以驳回的裁定被终审维持。至此,美而浦公司历时4年,欲将“MULTIPURE及水滴图形”商标在核心商品类别上的确权终未能如愿。

    注册遭驳

    据了解,美而浦公司于2012年1月提出申请商标即第10396811号“MULTIPURE及水滴图形”商标(如图)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暖足器(电或非电的)、便携式一次性消毒小袋、净水器、滤水器等商品上。

    2013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作出《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他人在先注册的“Multibore”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初步审定在第11类气体打火机、暖足器(电或非电的)、聚合反应设备、便携式一次性消毒小袋上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予以公告,驳回在第11类净水器、滤水器等其他商品(下称复审商品)上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据了解,引证商标为第G808565号“Multibore”英文商标,基础注册日期是2001年11月,基础注册国是德国,在我国的申请注册日期是2003年10月,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过滤装置、水净化装置等。美而浦公司不服商标局作出的上述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净水器、滤水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过滤装置、水净化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商评委作出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复审决定。美而浦公司不服商评委上述驳回复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中,美而浦公司主张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中的烫发用灯、空气净化用杀菌灯、油灯、自动浇水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未支持美而浦公司的上述主张,一审判决驳回了美而浦公司的诉讼请求。

    追索未果

    美而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读音、含义、创意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两者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早已在中国市场投入使用,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申请商标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并已形成了特定的消费群体,对申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将严重影响美而浦公司的正常商业运营;同时,美而浦公司主张具有类似情况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据悉,在二审诉讼程序中,美而浦公司提交了在商标申请驳回复审程序及一审诉讼程序中未提交的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净水器、滤水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水过滤装置、水净化装置等商品均属于对饮用水的净化或过滤装置,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极为相近,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以及消费对象等方面亦较为近似,因此上述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中的烫发用灯、空气净化用杀菌灯、油灯、自动浇水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照明、加温、蒸汽生成、烹调、制冷、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上相同或相近,生产部门、销售渠道以及消费对象等方面亦相同或近似,构成类似商品。

    同时,申请商标中的英文字母“MULTIPURE”与引证商标“Multibore”的前5个字母与后两个英文字母均相同,仅在中间部分存在两个字母的差异,两者整体差异细微,不易区分。虽然申请商标标识的构成还包括图形等要素,但鉴于作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英文字母与引证商标不易区分,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者的来源具有特定的联系,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据此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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