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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凤凰”近似,凤凰卫视“凤凰网”商标被无效宣告!

    凤凰卫视控股有限公司是全球性华语卫星电视频道。前身是星空传媒旗下的卫视中文台,于1991年开播。其后,卫星电视有限公司被新闻集团收购,随即进行改组,并引入刘长乐和陈永棋等人作为投资人。19963月31日,凤凰卫视开台成立。百度百科介绍,凤凰卫视是华语媒体中最有影响力的媒体之一,是中国大陆地区最先获得落地权的境外电视媒体之一。


    凤凰卫视商标有限公司是凤凰卫视控股有限公司的商标申请主体,虽然凤凰卫视1996就开台了额,但是直至如今2019年,一些商标还未布局完善或处在纠纷之中。

    2011年8月24日,凤凰卫视商标有限公司(以下称“凤凰卫视公司”)提出申请注册9884527号“凤凰网”商标,之后2014年8月14日被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包装用塑料膜、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绘画材料、教学材料(仪器除外)、模型材料、念珠、期刊、印刷出版物、图画等商品上。

    2017年08月28日,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凤凰出版公司”)对第9884527号“凤凰网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称该商标与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评委审理后作出商评字[2018]第160425号关于第9884527号“凤凰网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争议商标在期刊、印刷出版物、图画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凤凰卫视公司不服该决定,法定期限内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7月18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凤凰卫视公司诉称:一、诉争商标为原告使用多年的商业标识,在实际使用中从未与引证商标一造成任何混淆误认,依法应予以维持注册。二、原告在中国享有“凤凰卫视”等系列商标专用权,诉争商标为该系列商标在第16类上的延续注册,依法应予以维持。三、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完全可以相互区分,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四、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有误,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亦未考虑到两商标在商业使用中从未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实际情况,依法应予以撤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引证商标第1750624号“凤凰”商标,申请日期:2001年1月31日,2012年4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16类:书籍、印刷出版物商品上。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在期刊、印刷出版物、图画商品上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诉争商标由汉字“凤凰网”及图形构成,其显著识别文字“凤凰网”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凤凰”,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方面相近,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际核定使用的期刊、印刷出版物、图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书籍、印刷出版物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方面关联密,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此外,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长期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误导消费者,使其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凤凰卫视商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最终凤凰卫视的第9884527号“凤凰网及图”商标在期刊、印刷出版物、图画商品上被无效宣告这意味着凤凰卫视不能再在此类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提交于2001年,凤凰卫视的商标申请提交于2011年,比引证商标晚了10年!

    足以见得,商标尽早布局的重要性!中牌网再次提醒申请人,提早布局商标,免除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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