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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腾讯”被“腾讯”起诉并赔偿30万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 ,由马化腾、张志东、许晨晔、陈一丹、曾李青五位创始人共同创立。

    是中国最大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也是中国服务用户最多的互联网企业之一。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

    对一起商标侵权案作出宣判,认定“腾讯”为驰名商标,判决被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赔偿原告腾讯科技(深

    圳)有限公司30万元。

    被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曾申请注册第35类腾讯传媒商标,后被商标局驳回,被告使用腾讯传媒并无恶意。被

    告企业是合法注册,被告的经营范围集中在第35类“广告设计”等,与原告的涉案商标核准的第38类“通讯服务”不属于同一类别,

    被告在公司网站、制作的广告设计上使用腾讯传媒等字样不侵犯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使用“腾讯”作为企业字号也不

    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案

    中,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仅享有“腾讯”注册商标专有权,同时享有“腾讯”企业字号权。


    被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成立,成立时间明显晚于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且原告的涉案“腾讯”

    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悉。因此,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使用“腾讯”企业字号,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将被告公司及其提供的

    广告设计服务与原告公司发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告使用“腾讯”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山东腾讯文

    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所有企业都应该保护好自己的商标,对商标侵权有疑问的朋友可以咨询中牌商标网客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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