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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五环之歌》看如何培养知识产权意识

    《五环之歌》是电影《煎饼侠》的原声带歌曲,根据《牡丹之歌》改编创作,二者旋律十分相似,还因此闹上法庭。《牡丹之

    歌》是1980年由乔羽作词、唐诃和吕远作曲、蒋大为演唱的歌曲。众得公司后经乔羽授权依法独占享有《牡丹之歌》词作品以及

    音乐作品著作权之共有权利的著作财产权,并有权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五环之歌》未侵犯歌曲《牡丹之歌》词作品的改编权。本案中,众

    得公司仅从词作者处获得相应授权,未获得曲作者的相应授权。因此,无法单独主张曲谱部分的权利,也无法作为词曲作者共同的

    继受权利人主张歌曲整体的权利。法院在认定众得公司仅享有歌词的改编权之后,对《五环之歌》是否侵权的判断,就转变为其歌

    词是否属于对《牡丹之歌》歌词改编的问题。

    从两者的具体表达方式看,两首歌对应部分的歌词中仅有“啊”字这一不具有独创性的语气助词相同;《五环之歌》的歌词中

    并未使用或借鉴《牡丹之歌》歌词中具有独创性特征的基本表达,且歌词中还加入了说唱元素,其歌词已脱离歌曲《牡丹之歌》的

    歌词,形成了一种新的表达。“《著作权法》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有清楚和详尽的规定,大家要尊重权利人的权利,依法获得授权,

    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一些不尊重知识产权的情况,这就需要法律来制约,以及进一步培养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张伟君说。


    在改编歌曲的同时,一定要尊重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与著作权人积极沟通交流。对于难以判断或存疑的使用,建议及时

    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提前做好处理,防患于未然,避免发生日后纠纷和损失。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中牌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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