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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高”商标遭遇侵权,孰是孰非?

    乐高积木是儿童喜爱的玩具,至今已有88年的发展历史。多年来,"LEGO"图标也变化了多种形式,最新的图标是

    1998年制作,它是在1973年的版本基础上稍作调整而成,使之更便于在媒体上传播和识别。而乐高商标遭遇侵权一案

    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李某是美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2015年起他指使杜某等人购买上述乐高系列玩具,并通过拆解研究,着手进行复

    制。同年1月李某指使杜某以个人名义注册乐拼玩具厂(后改名利豪玩具厂,2016年7月注销),在该厂中进行1:1复刻乐

    高玩具的设计,开模、生产,并在他处进行包装、仓储。经过一段时间的布局规划,李某以及受其指使的闫某、张某、王

    某两人、吕某、余某、李某、杜某开始进行“产、供、销”一条龙团伙,在淘宝网店进行销售,而且这一开始的销售,竟

    然持续了多年。


    但在2019年4月,上海市公安局在李某租赁的厂房内,查获用于复制乐高玩具的注塑模具88件、用于组装模具的零配

    件68件、“乐拼”玩具各类包装盒28万余个、“乐拼”玩具各类说明书17万余件、乐拼玩具厂销售出货单5万余张、复制

    乐高系列的“乐拼”玩具产品60万余件等。并且经过鉴定,乐拼的玩具、图册与乐高公司的玩具、图册均基本相同,构成

    复制关系。而多年的经营销售侵权产品数量达424万余盒,涉及634种型号,合计3亿余元。


    2020年7月,上海三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杜某豪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

    许可,复制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其中李某是主犯,其

    他8名人员则是从犯。经过审理上海三中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等9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乐高公司

    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非法经营数额特别巨大,情节属特别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其中,被告

    人李某是主犯,按照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8名被告人是从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知名度越高的商标就越容易遭遇侵权的危险,所以企业应该在商标还没有知名度时就注册,提前

    册一定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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