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斯特怪兽饮料在美国风靡市场,是一款仅次于红牛的第二大能量饮料,在可口可乐入股后,怪兽饮料便准备提
前进军中国市场。然而令可口可乐和曼斯特万万没想到的是,在当时上海已经有了一家名为“曼斯特饮料”的公司,
这家上海公司已注册了“怪兽”饮料商标,且生产了外观和功能都近似的饮料。根据我国《商标法》中先注册先得的
原则,这意味着怪兽饮料将面临“改名”风险。
在这里不得不提到上海曼斯特有限公司。据了解,上海曼斯特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怪兽”饮料,以及Monster
Beverage旗下的“魔爪”饮料,包装图案均围绕“M”字做文章,并且售价相同。在判决书中显示,Monster Beve
rage以怪物能量公司身份,以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对第3051352号“怪兽”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为由发起商
标战。2016年,商评委决定诉争商标在啤酒、饮料制剂两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但维持在包括无酒精饮料在内的
其余商品上的注册。
对此怪兽能量表示不服,再次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把工商总局商评委列为被告,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
司为案件的第三人。判决书指出,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实际使用的为带有闪电标志的“怪兽”标识,但由于在
标识中加入了带有显著识别特征的闪电图形且在字体上明显不同,因为商标无法构成近似,不能将它的使用视为对诉争
商标的使用。法院最后认为怪物能量公司的诉讼主张成立,判决商撤销商评委[2016]第7254号关于第3051352号“怪
兽”商标撤销复审决定,要求商评委针对怪物能量公司就第3051352号“怪兽”商标提出的撤销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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