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针对成都“郫县豆瓣”商标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经调查,被告郫县巧蜀坊商贸有限公司和平乡县康佳酱菜厂商标侵权行为属实,要求其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登报声明。同时,康佳酱菜厂需支付原告赔偿金额33万元,巧蜀坊商贸有限公司在2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而单一销售该侵权商品的南京某区干货店需支付赔偿金额7000元。
调查组深入市场取证 商标侵权行为属实
2019年3月,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代理人与相关公证人员陆续前往山西太原、湖北宜昌、山东济南、青岛及江苏南京、苏州等地。一众人针对不同地区市场的12家调料商行进行调研、取证。最终发现,有7家店铺所售卖的商品公开使用了“郫县豆瓣”的标识。根据后续调查,该产品的生产厂商并没有获得任何形式的商标授权。
正式提出上诉:登报、赔款、停止侵权
针对上述情况,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向法院提出上诉。诉讼内容称,“郫县商标”于1997年5月申请,有效期为2030年4月20日。在此期间,未被授权企业不能使用“郫县豆瓣”商标、近似商标进行宣传。但二被告公开使用与“郫县豆瓣”相似度极高的标识,意图混淆消费者的认知,谋取利益,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对此,原告方要求被告赔付金额42万元,单一销售侵权商品的干货店赔偿金额3万元。
被告拒不承认侵权事实 法院判决一锤定音
此案被告之一巧蜀坊商贸有限公司则认为,“郫县豆瓣”并非有意的商标侵权,而是对地名的合理使用。因此,对于原告提出的诉求,巧蜀坊商贸有限公司表示可以停止销售有关产品,但拒绝登报公告,且要求降低赔款金额。
而郫都区法院认为,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郫县豆瓣”近似的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且“郫县豆瓣”在2009年4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0年又取得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在四川乃至全国、全世界范围内都享有盛名。综合考量下,法院依旧要求被告登报公告,但适当降低了赔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