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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1:已为通用名称或连续三年不使用
《商标法》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服务)的名称。例如:“彩色电视接收机”是规范的商品名称,而彩电则是简称或俗称。已沦为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能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随着商标意识的提高,我国的商标注册量近年来一直保持着较高态势增长,注册商标资源因而显得愈加稀缺。商标持有人如果三年之内都未曾使用该商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原因2:恶意抢注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对违反该规定的新申请注册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对于已成功注册的商标,自其注册之日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均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如果是恶意抢注,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可随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原因3:随意改变商标或商标信息变化不做变更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随意改变商标的字体、图案,这种常识性的错误,中小企业犯的最多。很多企业主观的认为,商标是我的,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从《商标法》角度看,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不规范使用商标,轻者会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重者,上述行为一旦构成侵权,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一部分商标申请人认为,商标注册证上面的地址无关紧要,即使公司办公地址发生变化,也懒得去商标局进行商标变更。商标地址不变更最大的隐患就在于:假如有人对该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由于商标注册证上的公司地址是旧的,商标注册人有可能因为无法及时收到商标局寄送的相关材料,延误答辩,导致商标被撤销。
原因4:商标到期未续展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自核准注册之日计算,商标申请人将拥有该注册商标十年的商标专用权。十年期满之后,该商标持有者如未及时办理续展、宽展手续,该注册商标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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