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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外包”的表述亟待统一

    为推动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商务部推出了以承接国外服务外包为内容的“千百十工程”,这对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尽管从理论上来说,我国既可以是服务的接包国,也可以是服务的发包国。但现阶段,以比较优势论,我国和印度等许多发展中国家中国家一样,主要是承接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服务外包。我国2006年3月公布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建设若干服务业外包基地,有序承接国际服务业转移”。2007年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也强调,要“大力承接国际服务外包,提高我国服务业发展水平”。但目前无论官方或民间组织,我国在“服务外包”表述上十分混乱。

    官方最早对“服务外包”的解释是商务部《关于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通知》(商资发(2006)556号)。该通知指出:“本通知‘服务外包企业’系指根据其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中长期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的服务外包提供商。”;“国际(离岸)服务外包系指服务外包企业向境外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换言之,这等于说服务外包企业就是服务外包提供商,而服务外包发包商不是服务外包企业。这种解释实际上混淆了服务外包发包商与服务外包承接商的关系。按国际惯例论和逻辑推理,服务外包企业应是指发包商,承接服务外包的企业应是承接商。如同进出口商不能混淆一样,发包商即服务的进口商,接包商是服务的出口商,虽然都在做进出口贸易,但进口商不是出口商。

    值得指出的是,上述解释的含糊性导致一系列官方文件用词的矛盾。如:《杭州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07]35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服务外包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12号)、《南京市政府关于促进南京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6]248号)等,这些文件的内容都是讲承接国外的服务外包,但在文件名的表述上,似乎是在讲对外发包,让人产生误解。另一方面,国务院其它部门的文件则表述十分清楚。如: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相关财税政策的意见》(财税[2008]32号)、商务部与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7)343号)。在新闻媒体上出现的上述矛盾的表述几乎随时可见。例如广泛使用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一说,到底是服务外包的发包城市,还是服务外包的接包城市呢?

    我们认为,由于服务进出口双方中的利益格局和国际分工的地位根本不同,随意使用“服务外包”这一概念至少有以下两方面的负面影响:

    一是造成专业术语的误解。我国企业在外包业务中主要是外包承接方,使用“服务外包”一词在逻辑上不通,也不利于企业正确认识自己的地位和作用。

    二是不利于对外宣传与交流。“服务外包企业”不等于“服务外包提供商”,混淆两者的界限,是不利于对外宣传与交流的,如不早日纠正,在国家文件和新闻媒体上自相矛盾的现象就不会消失。

    为准确表明我国承接国际外包业务的特定含义,笔者建议:可将“外包服务”一词代替“服务外包”一词。这不仅简单明了地表明了我国在国际服务外包关系上的客观地位,而且突出了我国承接服务外包的主动性。使“外包服务”和“服务外包”的含义正确区分开来,成为的两个不同含义的独立的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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