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福州6月24日电 (记者康淼)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关于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决定对注册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航运、保险、服务外包、物流等业务实施营业税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注册在平潭的航运企业从事平潭至台湾的两岸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另外,注册在平潭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注册在平潭的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按照现行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政策差额征收营业税。
《通知》要求,这些优惠政策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2011年12月1日起至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龚清概表示,平潭的开放开发是要推动两岸在社会、经济、文化上的高度融合,探索两岸合作的新模式,建设两岸民众的新家园。营业税优惠政策将有助于吸引更多现代服务业企业来平潭投资,有力推动平潭开放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