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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南昌高新区促进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洪高新管发[2010]6号)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1、自主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

    2、从事向境内外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服务外包的企业,其中包括信息技术外包(ITO)企业、业务流程外包(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KPO)企业。

    3、本办法所指的软件及服务外包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为:

    (1)新入驻南昌高新区服务外包示范区且经南昌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

    (2)本办法出台前已入驻南昌高新区并获认定的软件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在高新区内新增投资、新增办公场地、新增税收、新增员工的软件及服务外包项目。

    4、扶持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新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及以上,并完成投资;老企业新增投资500万元以上;

    (2)新企业年上交税收或老企业比上年度新增上交税收50万元及以上;

    (3)新企业开业一年内员工人数50人及以上或老企业一年内新增员工50人及以上。

    第二条 入区企业必须从事本办法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产品的生产、培训和服务,且在南昌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在南昌高新区税务部门依法纳税,经营管理无违法行为。

    第三条 新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由南昌高新区财政按其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高新区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老企业税收比上年增加50万元以上,上交企业所得税超出部分属高新区财政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奖励。

    第四条 入驻南昌高新区的企业租房适用于本办法第一条规定范围内业务的,新企业第一年南昌高新区给予房租和物管费全额补贴,第二年房租和物管费补贴80%,第三年房租和物管费补贴60%,第四年房租和物管费补贴40%,第五年房租和物管费补贴20%。老企业以上年面积为基准(经高新区核准),新增租用面积参照上述标准补贴。企业所需面积由南昌高新区管委会和入驻企业根据项目规模协商确定,原则上每人不超过10平方米,房屋租金和物管费价格由南昌高新区管委会与出租方洽谈确定。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在补贴期限内如将办公场所转作他用,则全额退回所得补贴款。

    第五条 新企业在正式运营第一年内从业人员达到100人规模以上的(呼叫中心企业150人规模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2万元奖励。老企业在上年基础上,新增人员达100人,参照本条奖励。

    第六条 区内人才实训机构正式运营两年内累计培训人员首次达到1000人规模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2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区内服务外包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含1年)的服务外包高级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由高新区报市人事局认定后确认,下同),在子女教育、家属就业和医疗保障等方面为其优先安排。

    第八条 对新入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高级架构师、高级项目经理以上职位,由高新区认定后确认),由高新区财政按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市级返还高新区部分的100%给予奖励,为期3年。

    第九条 对新进驻高新区企业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支持。对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所需的设备购置、软件购买、平台运营等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十条 鼓励、支持入区企业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无论新老软件企业3年内在南昌高新区软件园软件测试平台进行测试的,对企业测试费用给予25%的补贴。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入区企业进行自主研究、创新。鼓励、支持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入区企业享受《南昌高新区关于支持科研人员技术创新奖励办法》和《南昌高新区扶持发展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暂行)》。

    第十二条 对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参加的省外推介会和专业展会,给予参会企业实际发生费用25%的补贴,但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三条 提供良好的网络环境。对新入驻南昌高新区的国内外知名企业网络租赁费用每年给予20%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3万元,为期3年。

    第十四条 对新入驻南昌高新区且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高新区范围内新购置办公用房在1000 M2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新购置办公用房在2000 M2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国内外大型企业在区内设立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研发中心、数据中心等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企业团队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 对区内骨干型企业给予分档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企业正式运营第一年软件及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

    2、自本办法出台之日起三年内,新企业软件及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软件及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企业软件及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老企业以上年数为基础,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10万元。

    3、自本办法出台之日起三年内,新企业员工达2500人以上,企业年度软件及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员工达5000人以上,企业年度软件及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七条 对新进入高新区内服务外包企业中实际连续工作满五年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经南昌高新区认定后确认),如在高新区范围内购置商品房,一次性给予补助3万元购房补贴。

    第十八条 对企业引进的国外或外地来高新区工作的服务外包高级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经南昌高新区认定后确认),且与区内服务外包企业签订5年以上(含5年)工作合同的,在实际工作时间满2年后,按月给予工资外津贴和安家补贴(发放标准为工资外津贴700元/月,安家补贴700元/月),补贴期3年(已获购房补贴的不再享受安家补贴)。

    第十九条 高新区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兑现本政策所涉及的各项条款。

    第二十条 入区企业奖励程序:企业向南昌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后兑现。

    第二十一条 享受本优惠办法的入区企业应书面承诺自享受本办法之日起在高新区运营5年以上,若5年内撤出园区,对已取得的奖励、补贴或资助应全部无偿退回南昌高新区管委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若与国家、省、市、高新区其他扶持办法相重复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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