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日益成为驱动社会创新发展的力量,数字技术正广泛应用于整个经济系统,给整个经济环境和经济活动带来根本变化,数字经济已然成为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后的第三经济形态。
根据互联网世界统计,2000-2015年全球互联网用户数量的增长率达到753%,2015年全球互联网用户数量达到30.8亿人,占全球总人口的42.4%。在互联网的全球普及,经济全球化、全球贸易治理新规则、全球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等诸多因素的推动下,数字贸易得到蓬勃发展。
根据美国商务部经济与统计局数据,美国数字贸易出口的比重在2011年就超过其国际贸易出口增加值的三分之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在2013年发布的《美国和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调研报告》中将数字贸易定义为通过互联网交付产品和服务的贸易。
美国签署的国际贸易协定中,并不将数字贸易归入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数字化交付内容,如音乐、游戏、影像、书籍;二是社交媒体,如社交网络网站、用户评价网站等;三是搜索引擎,如万用搜索引擎、专业搜索引擎等;四是数字化交付内容,如软件服务、在云端交付的数据服务、通过互联网实现的通信服务、在云端交付的计算平台服务。
数字贸易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数字贸易以互联网为基础,以数字交换技术为手段,以互联网传输为媒介,显著提髙贸易效率。第二,数字贸易为供求双方提供交互所需的数字化数据信息,实现以数字化数据信息为贸易标的,贸易对象多为知识产权密集型的产品和服务,具有高知识、高技术、高互动、高创新的特征。第三,云计算、工业互联网、社交网络等数字产品正改变着传统的服务业和制造业,成为数字密集型产业,数字贸易形式不断增加。
数字贸易规则发展现状
数字贸易的迅猛发展使得对全球性的贸易规则的呼声日高,全球数字生态系统需要全球性的数字贸易规则来维护。目前在多边贸易领域,WTO尚未达成数字贸易方面的规则,区域贸易协定中虽没有专门的数字贸易规则,但电子商务规则中有了体现,对数字产品的定义、贸易规则以及交易方式等进行了约束。
当前,减少数据本地化规则,对数据跨境流动合理限制是国际多边、双边贸易谈判的重要议题,也是代表了数字贸易规则的走向。2013年棱镜门”事件以来,一些国家开始以保护国家安全的为由,设立非传统贸易的壁垒来限制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
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为代表的数字贸易规则针对服务本地化、数据本地化、和设施本地化进行了规定,TPP第14章约定,不将设立数据中心作为允许TPP缔约方企业进入市场的前提条件,禁止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不允许缔约方以歧视性措施或直接阻止的方式支持本国类似产品的生产商或供应商。TPP协定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方向。
数字贸易激活新型服务外包模式
1.服务外包合作模式和内容将更趋多样
数字经济社会中的企业顺互联网大势而为,用互联网思维来进行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企业的互联网转型将带使得发包企业在能力和合作模式方面对接包商有不同以往的新要求。数字贸易的发展丰富了服务外包的合作模式和内容,服务外包形式将更趋多样。
以驱动互联网和数字经济发展为目标的数字贸易规则比如TPP协定第14章,对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电子商务网络的接入和使用原则、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互联网互通费用分摊、计算设施的位置、源代码等诸多方面都有详细约定。数字贸易的这些规则将有力激发新型服务外包业务内容和合作模式的产生,并为其发展壮大提供机制保障。
2.数字贸易规则将成发包目的地选择的重要因素
根据科尔尼(A.T.Kearney)研究报告,全球服务外包发包目的地的选择主要依据三个要素,即财务吸引力、从业人员技能和数量、营商环境。当前一些国家对数据实施本地化政策,要求服务供应商的数据服务器须在本国领土内,数据在本国数据中心存储、优先选择本国服务供应商。对于国际发包企业而言,数据能否跨境自由流动已经成为其发包考虑的重要因素。减少数据本地化、对数据跨境流动的合理限制的数字贸易规则的落地实施将对国际服务外包发包目的地选择产生深远影响。
当前虽然TTP和TTIP能否落地实施尚无定论,但以TPP为代表的在保护个人信息等合法公共政策目标得到保障的前提下,确保全球信息和数据自由流动的贸易规则,代表了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方向。一旦类似数字贸易规则在局部国家间的达成,国际服务外包发包目的地的选择因素将增加第四个重大因素,即发包国家和接包国家是否有受共同的数字贸易规则约束,发包企业将更愿意与本国签署贸易协定的接包国家的企业合作。
3.数字贸易规则的落地将增强跨国企业全球发包意愿
国际领先的大型跨国互联网企业、数字经济企业有着不断在全球扩张其业务运营、产品和服务的需求。跨国数字经济企业在全球的扩张,对各国的法律和监管带来难题,各国政府考虑国家安全问题对数据的跨境流动也在进行程度不一的控制。一些国家采用数据本地化、设施本地化、服务本地化等政策,采用隐私保护、国家安全、税收征收等措施以加强本国对跨国数字经济企业的限制。在确保个人信息保护等合法公共政策目标得到保障的前提下,确保全球信息和数据自由流动的数字贸易规则的落地实施,将极大激发跨国企业在全球的发包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