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6月04日讯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四种类型的集团内居民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行为,暂不确认股权或资产转让所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同时简化征管流程,大大降低集团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
公告明确,包括母公司向子公司、子公司向母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等四种情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可以享受递延纳税待遇,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企业纳税资金压力,节约融资成本,有利于促进集团业务重组,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程。同时,有助于国有企业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主动参与市场竞争,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值得关注的是,该政策不仅适用于国有企业集团,也适用于其他企业集团内部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有利于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公告不再对股权、资产划转设置事先核准,改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报送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简化管理方式,优化征管流程。
同时,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公告明确,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在一定时间内实质性经营活动发生改变的,应追回企业已享受的优惠待遇,防止企业出于偷逃税款的目的滥用该政策。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税务总局此次发布公告是对此前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进一步细化,有助于征纳双方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政策,让政策红利惠及每一户纳税人,为企业做大做强、拓展国际国内市场、优化产业结构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