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卖方收取的违约金
卖方收取违约金,是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向购买方或接受劳务方收取的违约金,一般会被认定为价外费用。
例如,A公司购买B公司货物,合同约定价款一百万元,付款期限为货物交付十天内。十天期限内,A公司未按约定付款。五十天后,A支付货款一百万元,并按合同约定,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三万元。此违约金为正向违约金。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销售货物单位收取违约金符合价外费用”时,应同货物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买方收取违约金
买方收取违约金,是购买方或接受劳务方向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收取的违约金,一般会被认定为营业外收入。
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中对价外费用的界定,销售方支付给购买方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取得的应税收入为对象,向付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反向违约金,不属于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因此,不需要取得发票,必须取得由销售方提供的合法、合理的依据,借此证明和判断赔偿行为的真实存在和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具体的依据包括: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收款方开具的收据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因此,由于该质量赔款是由销售方支付购货方,不属于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范围,不需要开具发票,但是入账并税前扣除应具备必要的证据以证明该经济行为的真实性。
当然,所有违约金收入均应并入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三、合同未执行违约金的处理
例如,A公司购买B公司货物,合同约定价款100万元。合同约定期限内,A公司违约不予采购,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由于B公司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所以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同时,B公司也没有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所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再如,A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预收定金5万元,按规定缴纳了营业税。后由于对方违约,交易未成功,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收定金5万元。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和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违约金收入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价外费用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是以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为前提的。如果因合同一方违约,纳税人最终没有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A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销售房屋预收定金五万元缴纳的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