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石狮市工商局永远追求的主题。2014年,石狮市工商局努力提升调解满意率,严厉查处市场不规范行为,一年来共受理咨询、投诉、举报案件9263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75.1万元。
【案例】去年8月20日,石狮某贸易公司以“泉州移动专店”名义对外从事电话产品营销,令消费者误以为是泉州移动公司而购买其产品。不久消费者因产品故障要求换货被拒后,找泉州移动公司投诉,才发现向其电话营销并不是泉州移动公司。后石狮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予以立案调查,并处以罚款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411元。
【解析】经营者行为违反《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二)项“经营者不得采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等行为,误导他人购买其商品”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
【警示】经营者以电视、电话、手机、互联网等多媒体营销手段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破坏相关知名公司的形象,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石狮市工商局提醒,若发现类似情况,可致电12315,工商部门将严厉查处。(记者郑秋玉通讯员邱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