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 30 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办事协会在京召开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现予发布。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是在 2012 年协会按照《中国网络视听节目办事自律公约》的精神制定发布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基础上修订完善而成,旨在进一步指导各网络视听节目机构开展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工作,提升网络原创节目品质,促进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健康发展。
以下为全文: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
( 2017 年 6 月 30 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办事协会
常务理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工作,办事网络视听节目创作,促进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健康发展,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办事办理规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办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起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网络视听节目,具体包孕:
(一)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
(二)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
(三)其它网络原创视听节目。
第三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办事相关单位应当认真遵守本通则的规定,积极传播本通则倡导的内容,不得传播本通则禁止的内容。
第二章 审核原则
第四条 本通则所称内容审核,是指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办事相关单位在播出网络视听节目前,对拟播出的视听节目作品和用于宣传、介绍作品等目的而制作的图文及视频内容的审核。具体审核要素包孕:
(一)政治导向、价值导向和审美导向;
(二)情节、画面、台词、歌曲、音效、人物、字幕等。
第五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办事相关单位在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方面,坚持如下原则:
(一)先审后播原则
互联网视听节目办事相关单位应建立内容播前审核制度、审核意见留存制度及工作程序,配备与业务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审核员,及相应的审看设施。互联网视听节目办事相关单位播出的网络视听节目必需经过审核员审核认定。
(二)审核到位原则
1.审核员审核节目时应完整审看包孕片头片尾在内的全部内容,不得快进和遗漏,每部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应由不少于三人的审核员审核,每期(条)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应由不少于两人的审核员审核。
2.审核员应客不雅观、公正地提出书面的节目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明确指出需要修改的问题、是否同意播出,并说明理由。
3.审核员应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较高的文化修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审核员应经过节目内容审核业务培训,考核通过后从事节目内容审核工作。
第三章 导向要求
第六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办事相关单位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标的目的,围绕中心,办事大局,坚持“二为”标的目的和“双百”方针,努力传播表现当代中国价值不雅观念、表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思想性、艺术性、不雅观赏性有机统一的优秀作品。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人民作为表示的主体,展示奋斗人生,刻画最美人物,反映人民心声,为人民抒写、为人民抒情、为人民抒怀,把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不雅观为引领,大力弘扬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歌唱祖国、赞美英雄、讴歌时代,引导人民树立和坚持正确的历史不雅观、民族不雅观、国家不雅观、文化不雅观;
(三)坚持以现实题材为主,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记录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
(四)大力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以史为鉴、传承文明,激励中华儿女自尊、自信、自强。深入阐发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等核心思想理念;
(五)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牢记社会责任,持续颂扬自强不休、敬业乐群、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孝老爱亲等传统美德,引导人们增强道德判断力和道德荣誉感;
(六)努力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七)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传播既能在思想上、艺术上取得成功,又能在市场上受到欢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作品;
(八)安稳树立精品意识,下大力气提升品质,提高原创能力,努力传播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在剧情设计上要弘扬正气、伸张正义,传播真善美、鞭挞假恶丑,表现积善成德、明德惟馨的道德导向。
第四章 节目内容审核尺度
第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办事相关单位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价值导向和审美导向,禁止制作、播放含有下列内容的网络视听节目: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来源根基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奥秘,危害国家安适,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
(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和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宣扬邪教、迷信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不变,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网络视听节目中含有下列内容或情节的,应予以剪截、删除后播出;问题严重的,整个节目不得播出:
(一)不符合国情和社会制度,有损国家形象,危害国家统一和社会不变:
1.贬损国家形象、国家制度和方针政策;
2.贬损、恶搞、损害革命领袖、英雄人物的形象、名誉;
3.损害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国安、公安、司法人员等特定职业、群体,以及社会组织、团体的公众形象;
4.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不雅观、世界不雅观和价值不雅观,,渲染、夸大社会问题,过分表示、展示社会阴暗面;
5.贬低人民群众鞭策历史发展的作用;
6.以背面角色为主要表示对象,或为反动的、落后的、邪恶的、不法的社会势力、社会组织和人物立传、歌功颂德,着重表示其积极的一面;
7.宣扬中国历史上封建王朝对外的武力征服;
8.宣扬带有殖民主义色彩的台词、称谓、画面等;
9.脱离国情,缺乏基本的现实生活依据,宣扬奢华生活等。
(二)有损民族团结:
1.含有伤害民族感情的情节、台词、称谓、人物形象、画面、音效等;
2.对独特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猎奇渲染,甚至丑化侮辱;
3.表示伤害民族感情的民族战争、历史事件;
4.将历史上民族间的征伐表示成国与国之间的战争等。
(三)违背国家宗教政策:
1.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
2.不恰本地比较差别宗教、教派的优劣,可能引发宗教、教派之间矛盾和冲突;
3.过多展示和宣扬宗教教义、教规、仪式等内容;
4.歪曲、诋毁或歧视宗教不雅观念、宗教信仰和宗教称谓;
5.对宗教内容戏说和调侃等。
(四)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科学精神:
1.宣扬灵魂附体、转世轮回、巫术作法等封建迷信思想;
2.宣扬愚昧、邪恶、怪诞等封建文化糟粕。
(五)渲染恐怖暴力,展示丑恶行为,甚至可能诱发犯罪:
1.渲染暴力、凶杀,表示黑恶势力的跋扈狂;
2.细致展现凶暴、残酷的犯罪过程,及肉体、精神虐待;
3.袒露侦查手段、侦破细节,可诱导罪犯掌握反侦查手段;
4.表示离奇、怪诞的犯罪案件;
5.对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判断模糊不清,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边界;
6.详细展示吸毒、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
7.展现过度的惊悚恐怖、生理痛苦、歇斯底里,造成强烈感官、精神刺激并可致人身心不适的画面、台词、音乐及音效等;
8.为宣扬以暴制暴,宣扬极端的复仇心理和行为。
(六)渲染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趣味:
1.具体展现卖淫、嫖娼、淫乱、强奸、自慰等情节;
2.表示和展示非正常的性关系、性行为,如乱伦、同性恋、性失常、性侵犯、性虐待及性暴力等;
3.展示和宣扬不健康的婚恋不雅观和婚恋状态,如婚外恋、一夜情、性自由、换妻等;
4.较长时间或较多给人以感官刺激的床上镜头、接吻、爱抚、淋浴,及类似的与性行为有关的间接表示或暗示;
5.有明显的性挑逗、性骚扰、性侮辱或类似效果的画面、台词、音乐及音效等;
6.展示男女性器官,或仅用肢体掩盖或用很小的遮盖物掩盖人体等隐秘部位及衣着过分袒露等;
7.含有未成年人不宜接受的涉性画面、台词、音乐、音效等;
8.使用粗鄙谚言等;
9.以成人电影、情色电影、三级片、偷拍、走光、露点及各种挑逗性文字或图片作为视频节目标题、分类或宣传推广。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1.损害重要历史人物及其他真实人物的形象、名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贬损他人的职业身份、社会地位或身体特征。
(八)歪曲贬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1.渲染、夸大或集中展示民族愚昧或社会落后方面;
2.违背基本史实,为已有定论的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翻案”,或为尚存争议的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正名”;
3.篡改名著,歪曲原著的精神本色;
4.违背基本的历史常识,缺乏基本的历史依据,任意曲解历史,不尊重人类文明、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等;
5.对历史尤其是革命历史进行过度娱乐和游戏式表示。
(九)危害社会公德,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1.以恶搞方式描绘重大自然灾害、不测变乱、恐怖事件、战争等灾难场面;
2.以必定、赞许的基调或引入模仿的方式表示打架斗殴、羞辱他人、污言秽语等;
3.表示未成年人早恋、抽烟酗酒、打架斗殴、滥用毒品等不良行为;
4.违反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吸烟镜头和吸烟场景;
5.人物造型过分夸张怪异,对未成年人有不良影响;
6.展示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形象的动画、动漫人物的性行为等;
7.含有其他有违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展示某专项工作的内部制度、程序;
2.可能引发国际纠纷或造成不良国际影响;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滥用、错用特定标识、呼号、称谓、用语;
4.节目中的产品和办事信息植入违反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有关规定;
5.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掩护类动物的内容;
6.侵犯个人隐私内容;
7.以抄袭、剽窃或未经许可翻拍等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节目;
8.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不变,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制作或参与制作的节目;
9.其他有违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