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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魏则西,百度难辞其咎?
    POST TIME:2018-12-03 16:14
            当我还在睡梦中的时候,互联网已经飞速传播了魏则西事件,整个五一,仿佛都被魏则西事件覆盖了,各种讨伐文章数不胜数,各种段子也是应运而生,比如在多个微信群里看到:“你百度一下会死啊?!”、“会!”。目前,这起事件仍愈演愈烈,似乎还未有降温之势。这件事情,在网总管小编的眼里是怎么样的呢?       纵观近几年互联网企业遭遇的诸多公关事件,这起尤为典型,表现出两个突出特点:其一,事件突然之间引爆,甚至可以说一夜之间刷爆社交媒体,众所周知,搜索引擎的“搜索推广”(早期称为竞价排名)的争议由来已久,早就不是新鲜话题,此次极短的时间内亿万网民参与其中,关注度之高、范围之广实属罕见;其二,舆论一边倒地声讨百度,从道德到法律,从商业模式到社会责任,全方位剖析,几乎不留死角。       不过,网总管的小编也注意到,这起事件正在从最初的网民情绪宣泄,逐步过渡到法律问责、行政监管以及医疗改革等专业探讨;从最初的焦点集中指向百度,逐步转移到拷问“罪魁祸首”武警二院,乃至莆田系。可以看出,整个事件正在朝着理性的方向发展。       判断百度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对于“搜索推广”如何定性,到底是信息检索服务还是广告服务。如果属于广告服务,则适用广告法,然后判断百度是否能被认定为广告发布者,进而是否应该审查广告主的资质和广告内容;如果属于信息检索服务,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网络侵权专条”,判断百度对于推广商户的虚假信息是否属于“知道”。       目前而言,把“搜索推广”认定为广告服务既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与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相冲突。这也是魏则西事件中,网总管小编认为无法直接追究百度法律责任的根本原因。对于网信办、工商总局和国家卫计委的联合调查,个人猜测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无法直接处罚百度,但是考虑到社会影响,可能会责令百度推出整改措施,对于“搜索推广”加大审核力度。       如果不能把“搜索推广”认定为广告,而是认定为信息检索服务,那么,按照侵权责任法,百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侵权专条)规定了网络侵权的通知删除规则,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该规则也有例外,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看来,魏则西事件,百度并没有什么过错,这样,网总管,网站托管行业唯一上市企业将会持续关注百度,给更多客户带来一定的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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