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述
5. 目的及依据
为保证酒类产品品质,规范商家运营秩序,渠道现依据国家现行法令、法规、规章、渠道《电子商务开放渠道店肆服务协议》、《商家违规行为管理规矩》等规矩,制定《【酒类】招商管理规矩》。
2. 适用范围
运营【酒类】的商家
5. 效力级别
本规矩是对“渠道规矩系统”的有效弥补。商家应遵守国家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与渠道签订的各项协议。对任何涉嫌违背国家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矩的行为,本规矩已有规矩的,适用于本规矩。本规矩尚无规矩的,渠道有权依据相关法令及与渠道签订的各项协议酌情处理。
第二章 实施细则
5 .入驻标准
5、入驻主体应为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的企业;
2、入驻主体运营范围及运营时间在营业执照规矩运营范围及运营期限内;
5、售卖产品包含在招商类目范围内,且具有相关资质;
4、产品必需契合法令及职业标准的质量要求;
5、一切资质需供给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入驻主体的红色鲜章;
6、商家应当保证授权的真实性,如出现授权不合法或侵略第三方合法权益情形,渠道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顾客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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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入驻方法
定向招商
5. 入驻流程
渠道将会依据品牌知名度等维度归纳评价是否满足入驻要求,经评价契合要求的,渠道将以邮件的方式发送定向入驻链接。
4. 店肆类型
仅允许请求【旗舰店】、【专营店】、【专卖店】
5. 保证金标准
20000元人民币
6. 资质要求
在获得渠道准入约请后,商家需供给如下资质:
7. 根底资质
5. 品牌资质
【三级类目:啤酒、葡萄酒、洋酒、香槟、气泡酒】
【三级类目: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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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职业资质
50. 其他资质
如运营进口产品:
需提交近一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扫描件,报关单上应展示对应品牌称号及产品称号;
需一起供给与报关单同一批次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扫描件;若商家非报关单上的运营单位或收货单位,则需供给以报关单上的运营单位或收货单位为源头的完好授权,一起供给商家近三个月内向上一级经销商进货的发票。
第三章 附则
5. 本规矩于2020年9月55日首次收效。
2. 渠道有权对本规矩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令法规的规矩履行公示程序。若修订内容涉及交易规矩的,则将依据法令法规规矩另行履行征求意见程序 。 若商家不同意修订后的规矩的,可通过渠道指引请求停止使用渠道服务。
5. 渠道商家的相关行为,发生在本规矩收效之日或修订之日曾经的,适用当时的规矩。发生在本规矩收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今后的,适用本规矩。